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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单位丢了档案 原职工无法就业 法院判决:一个赔6万 一个赔3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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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单位丢了档案 原职工无法就业 法院判决:一个赔6万 一个赔3万
 
 
 
   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特殊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判令王先生原来的工作单位一次性赔偿王先生各项损失6万元。
  
   王先生原是北京市某建筑工程公司的正式职工,1985年1月被劳动教养,单位随之与他解除了劳动关系。2002年,王先生在办理求职证时发现,原来工作的单位并没有按规定把他的人事档案转移到他的户口所在地。王先生找到原来的工作单位,被告知他的人事档案找不到了。由于没有人事档案,2003年9月30日,社保部门停止了王先生社会养老保险的补交办理手续。王先生至今一直无业在家,虽然所在的社区已多次为王先生提供了做临时工的机会,但因他没有人事档案无法办理求职证,而与各种招工就业机会无缘。眼看自己马上就要就业无门、生活无望,王先生遂诉至法院,要求原工作单位赔偿其各种损失10万余元。

 

  本报讯 (伍 芬)因原工作单位将自己的人事档案丢失,向某下岗后,虽几经努力寻求到了一难得的就业机会,但因他没有人事档案而无法签订劳动合同,与应聘就业机会无缘。9月1日,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法院对这起纠纷案作出判决。

  法院判令向某原来的工作单位一次性赔偿向某经济损失2.5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共计3万元。

  向某原是龙山卷烟厂的正式职工,于1992年7月从湘潭烟草专科学校毕业分配至该厂工作,个人档案一并转入该厂。2004年6月,龙山卷烟厂实行停产清理,与职工签订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向某作为此次解除劳动合同的人员之一,成为了一名下岗工人。

  为了再就业,向某几经努力,终于在今年5月与湖南绿茵生态公司达成了口头协议,暂以月工资2000元的报酬应聘至该公司上班,待其档案转入公司后,再签劳动合同。5月28日,向某将调档函传真至龙山卷烟厂,随后又将传真原件挂号寄至该厂,但等到的答复却是自己的档案已丢失。眼看自己待遇颇丰的再就业机会擦肩而过,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向某遂起诉至法院,要求龙山卷烟厂赔偿其各种损失5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人事档案是公民取得就业资格、缴纳社会保险以及享受相关待遇所应具备的重要凭证,档案的存在以及其记载的内容对公民的生活有重大影响。作为企业的一名职工,向某有让企业保管好人事档案的权利,同样,企业也必须保管好职工的个人人事档案。

   庭外观察

   6万块钱能否找回损失?

   梁清轩

   仅仅因为没有人事档案,王先生就不能办理社会养老保险的补缴手续,甚至连求职证都无法办理;向某也就无法签订劳动合同,与应聘就业机会无缘。由此给两名原告造成的损失,能够补回来吗?

   中国的人事档案制度产生于20世纪50年代中期。人事档案记载人的家庭出身、本人成分、社会关系、学习经历、工作过程等历史资料,堪称一个人存在于社会的“印迹证据”,是踏入工作岗位的“准入证”,人、档不可分离。缺少了人事档案,一个人就不能就业、晋升、调动、评职称、领工资,也不能获得社会福利待遇,甚至无法结婚生子。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无论机关还是企、事业单位都是公有。人是“单位的人”,人们通过单位进行自己的日常生活活动。绝大多数人一生只在一个单位工作,单位管理约束一个人的重要方法,就是管理控制他的人事档案,并依据上面的记载资料,决定其工作岗位及福利待遇等。

   过去几十年,这种人事档案制度为国民经济的发展作出了贡献。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记载着大量陈旧、静态资料的人事档案,能否反映最新的素质能力信息,能否成为用人单位广纳群贤的依据,让人有点担忧。

   市场经济主张,要提高人力资源的配置效率,体现人力资本的价值,只有通过劳动力市场的竞争才能实现。市场经济要求人才流动,将最适合的人力资源配置到最有利于发挥其作用的岗位上,并促进人才竞争。“现行人事档案制度,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人才的流动与竞争,不利于形成人力资源配置的市场化与合理的人才竞争机制。”一专家认为,“如果因为人事档案上某些曾经的记录或者人事档案的丢失,而拒绝承认个人的社会价值,就会阻挠人才流动的市场化和妨碍个人自由全面发展的实现,从而有悖于以人为本与和谐发展的基本理念。”

   针对王先生这一案件在量化赔偿额时所采用的方法,负责此案审判的审判长在接受采访时说:“王先生6万元的赔偿额是根据北京市最低生活水平这一标准,加上王先生受害年份所计算出来。”有关人士认为,这一计算方法,有效地调解了这一民事纠纷,为这一类案件的解决提供了思路和借鉴。

   编后余思

   传统人事档案制度亟待“四化”

                         梁清轩

   传统人事档案制度已日益式微,其负功能表现也愈加明显:它是“官本位”意识和计划经济体制的特有产物;它是单位制下的一种强力控制的、不对称的、典型的符号化制度;它的继续存在将造成中国稀缺性人力资源的流失。

   有人认为,传统人事档案制度的主要弊端在于,它产生于以政治出身为依据的政治身份等级体系、以城乡户籍和所有制为依据的社会身份等级体系、以平均主义为依据的单位系统内资源分配等级体系,为了维护本位利益,就必须对其他社会群体或其他社会系统进行排斥,因而人为地制造了“单位封闭”。

   因此,有关人士提出,人事档案制度的公共政策创新必须沿着契约化、社会化、电子化和法制化的方向发展。

   所谓“契约化”,就是必须明确公共事业单位人员的公共雇员地位,强调其权利和义务的对称。实际上,传统的人事制度只规定“单位人”的义务而没有保证其权利,或是“契约短缺”或是“契约异化”,是与规范的公务员制度相违背的。所谓“社会化”,就是契约型的人事档案可以交给社会中介如人才市场去管理,公共权力部门、公共事业单位和公共雇员只能“袖手旁观”,既做到公正又节约成本。所谓“电子化”,就是通过电子手段建立个人诚信体系和社会信用制度。实际上,“单位人”如今已经成为“社会人”,即使真正的人事档案制度也不能全部了解“单位人”的信用状况,而电子型的个人信用卡能够了解个人的公共行为以及诚信记录。所谓“法制化”,就是必须按照宪法及公务员法、劳动法、保密法等法律进行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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