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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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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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权利:
1、当事人有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的权利,有变更和撤销仲裁申请的权利,对方当事人有提出答辩、承认申请、反驳申请的权利;
2、当事人有依法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的权利;法定代表人不能亲自参加仲裁活动,有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的权利;
3、当事人有依法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4、当事人有就案情的真实为自己辩护的权利;
5、当事人有自行和解和申请用调解方式结案的权利;
6、当事人有提供证据、请求传唤证人、请求鉴定和勘验的权利;
7、当事人对未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
8、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执行,另一方当事人有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权利;
9、当事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二、义务
1、当事人有正确行使权利的义务,必须在实体法和程序法所规定的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滥用权利,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2、当事人有遵守仲裁秩序的义务;
3、当事人应承担如实陈述争议的事实、实事求是地提供证据的义务,不能歪曲事实真相,不得伪造证据;
4、当事人应自觉按照仲裁机构的通知准时到庭参加仲裁活动;
5、当事人有承担履行生效的调解书、决定书、裁决书的义务;
6、当事人必须依法按规定交纳仲裁费。 |
编辑张早刚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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