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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发卡有过错 职工工资被取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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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发卡有过错 职工工资被取走

 
 

上海一单位被判赔偿

作者:富心振 金宇杰  

 


 

 

    本报讯  近日,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法院对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作出判决,上海某单位被判赔偿唐某经济损失43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4年6月,唐某被招聘到上海某单位工作,单位即为唐某开立了工资账户,并由单位财务人员分两次从银行领取了工资卡的软卡及硬卡。单位在向职工交付工资卡时,职工均有签收记录,而唐某是委托同事吴某签收工资卡,吴某在唐某的工资卡发放记录中载明领取了软卡,但没有领取硬卡的记录。2005年11月,唐某工资卡中的4300元被人用硬卡取走。

    法院认为,现有的证据只能证明唐某签收了工资卡的软卡,而无证据证明单位已将硬卡交付给唐某,唐某账户内4300元钱恰恰是通过硬卡被人领走,因此,单位对于唐某的经济损失存有过错责任。

  


 

编辑张早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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