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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工遭遇工伤要求赔偿,二审法院以诉讼时效为由分文不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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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工遭遇工伤要求赔偿,二审法院以诉讼时效为由分文不判
 
  发布时间:2006年11月26日  浏览次数:6 次
 
  七年前,不足十六岁的梁冬梅的一头秀发被高速旋转的卷片机所吞噬,造成终身残疾,老板仅给她4000元的医疗费便撒手不管了。她依法起诉,一审法院判决赔她五万余元;二审法院改判,她分文未得;原因是她起诉超过了诉讼时效…… 
  梁冬梅工伤案  如此判决“天理”难容 
  本报通讯员梁路峰  本报记者周万韫 
  工人日报记者盖雷平  吴跃忠
  梁冬梅惨遭不测 
  1994年8月14日下午,还差3个多月才年满16周岁的梁冬梅正在江西省遂川县云岭林场单片一厂的卷片机旁干活,卷片机的噪音震耳欲聋。就在此刻,惨祸发生了:梁冬梅的一头秀发被高速旋转的卷片机卷住,巨大的旋转力将小冬梅腾空甩起,随即重重地摔在了机床上。弱小的冬梅,头部、颈部皮肤被撕裂,鲜血淋漓。梁冬梅被急送到遂川县人民医院,经过6个昼夜的抢救,总算保住了性命,但却因颈椎骨折、脱位,导致高位截瘫,大小便失禁。一个活蹦乱跳的妙龄少女转眼间变成了废人。 
  事故发生,冬梅的父母、哥哥和姐姐心如刀绞,悲痛欲绝。而工厂的承包人胡羊仔、谢柳根,王有保却将冬梅送到医院后就再也不管了。住院费每天要200元,没几天,梁家东拼西凑的两千多元花光了,冬梅的父母焦急万分。父亲梁传燃眼含泪水向三个老板借钱,并提出了赔偿的要求。孰料,老板竟然冷冷地说:“事故是梁冬梅自己造成的,与我们无关”。尽管梁传燃苦苦哀求,三个老板硬是铁石心肠。无奈,梁传燃只得向银行贷款了3000元。 
  3000元,杯水车薪,转眼之间又耗尽了。医生说,要治好冬梅的伤至少需要四五万元!望着父母日渐憔悴的脸庞,小冬梅伤心地哭了。她说:“爸、妈,让我去死吧!”母亲闻听此言,紧抱女儿放声痛哭。她说:“砸锅卖铁,也要治好你的伤。”然而现实是无情的,20天后,无力支付住院费的梁冬梅绝望地出院了。 
  迫于无钱治疗而回家的梁冬梅,由于耽误了最佳治疗时机,病情急剧恶化,一天不服药就疼痛难熬。父亲梁传燃只得再次去找胡羊仔、谢柳根、王有保三个老板,要求支付医疗费。可三个老板却蛮横地断然拒绝。走投无路,梁传燃下跪地哀求道:“发发慈悲,救救冬梅吧……”面对老泪纵横的跪地老人,三个老板也许是“善心”发现,也许是怕事情闹大,决定一次性给付4000元,条件是,梁冬梅所发生的工伤事故从此与他们无关。这时,急于用钱的梁传燃也顾不得身边儿子的坚决反对,违心地签下了一纸“屈辱”协议书。采访中,梁冬梅的大哥告诉记者说,看着父亲签这份“协议”,他怒火中烧,当即告诉三老板:父亲是被逼无奈,并不代表我们。这事梁家跟你们没完。 
  1999年7月,梁冬梅的父亲因常年焦躁忧虑和劳累过度,突然中风倒地,含愤离世。望着死不瞑目的父亲,梁冬梅痛不欲生,她顿感自己背负了一笔难以偿还的“孽债”。梁冬梅悲痛欲绝,撞墙自杀不成,又想吞服老鼠药自尽,幸亏被母亲及时发现……。 
  躺在床上太久了,梁冬梅的背部溃烂流浓。六十多岁的老母日夜守候在女儿身边,不停地为女儿按摩着手脚,擦洗翻身,日复一日,年复一年。盛夏时节,赣南的天气潮湿闷热,而记者注意到小冬梅的身下却铺着一层厚厚的海绵垫。“铺这个不热吗?”记者关切地问。梁冬梅的哥哥抽泣着说,怎么不热呢,但没办法,睡在凉席或硬板上,她的皮肤就会磨破溃烂。 
  夜深人静时,梁冬梅经常被疼痛折磨得醒来,发出撕心裂肺的呻吟,每每这时,母亲便会抱着女儿以泪洗面,彻夜难眠。就这样,母女俩已经“捱”过了漫长的7年。 
  当冬梅的母亲见到记者时,她失声痛哭,长跪不起…… 
  梁冬梅初见曙光 
  1998年9月24日,遂川县律师事务所周求访、蒋护贻两位律师闻讯,被梁冬梅的悲惨遭遇震动了,他们决定提供法律援助。两位律师来到县法院,请法医为梁冬梅验伤。经法医鉴定,梁冬梅的伤属重伤甲级,伤残程度为一级伤残。 
  有了法医鉴定,周求访、蒋护贻立即写好诉状并送到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向遂川县国有云岭林场和谢柳根、王有保、胡羊仔三个承包人提出22万元的民事索赔。然而,根据这个诉讼标的额,梁家需向法院支付5600元的诉讼费,这笔钱梁家根本无力支付。不得已,他们只好降低赔偿请求,转而向遂川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9万元。遂川县法院根据当时梁冬梅家庭的经济状况,决定允许他们缓交诉讼费。 
  同年11月26日,遂川县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此案。在法庭上,4被告均推卸自己的责任,都说梁冬梅的工伤事故与己无关。由于缺乏足够的证据,第一次开庭无果而终。 
  为了搞清楚云岭林场和承包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庭审后,法官和律师四处奔波取证,几经周折获取了一份由胡某承租云岭林场单片一厂的协议书,弄清了单片一厂出租的来龙去脉。 
  1994年3月,万安县个体户胡亦震与国有遂川县云岭林场签订了一份租赁经营云岭林场单片一厂的协议书,约定单片一厂由胡亦震独立经营,云岭林场不派员参与管理,也不安排林场的工人。协议签订后不久,胡亦震以合伙人收支账目不清为由,协商退伙。此后,胡将单片一厂交由谢柳根、王有保、胡羊仔三人继续租赁经营,但未签转租协议。 
  另查明,在1994年8月2日云岭林场向遂川县工商局申报的营业执照中,单片一厂的租赁经营负责人为胡羊仔。租赁人向云岭林场交纳的租金也有收据为凭。铁证无可辩驳:三被告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2000年4月,法院第二次开庭,梁冬梅的母亲和哥哥早早地就用担架把她抬到了法庭,而胡羊仔等三被告却拒不到庭,第二次开庭“流产”。此后三被告下落不明,遂川县法院经多方打听,才找到他们的行踪。 
  同年7月1日,法院第三次开庭。法庭上,原告梁冬梅含泪哭诉,请求法院判令四被告赔偿医疗费,伤残补助费等89360元。 
  在法庭上,谢柳根辩称:本案是工伤事故纠纷,属劳动法调整范围,应先行仲裁,对仲裁不服才可向人民法院起诉,并称此案已超过诉讼时效;王有保则辩称:我不是老板,是打工的;胡羊仔辩称:我没有承包单片一厂,梁冬梅在何处受伤,我不清楚,也没有付给她4000元;云岭林场在法庭上声称:对梁冬梅工伤事实没有异议,但林场是将厂房租赁给承租者经营,应由承租者承担赔偿责任。 
  梁冬梅的代理律师当庭出具了大量证据,证明众被告难辞其咎。 
  法庭经审理后认为,原告梁冬梅与被告谢柳根、王有保、胡羊仔之间已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原告梁冬梅受雇做工,受伤时未满16周岁,三被告雇用未成年人从事法律没有特许的工种劳动,且没有安全保护措施,违反了劳动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有重大过错,应对本案负主要责任,原告的父母作为监护人对此也有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对被告提出的诉讼时效和先由劳动部门仲裁的辩解,法庭予以驳回。法院认为原告梁冬梅1994年8月14日受伤住院,后无钱治疗被迫出院。因伤情并未好转,其受损害的结果仍在延续,需要继续治疗,故被告认为原告已过诉讼时效的意见与法相悖,不予采纳。对被告提出的本案应先经劳动部门仲裁后才有诉权的辩解意见,法庭认为,原、被告间并未订立劳动合同,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原告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法庭认为,云岭林场为企业的出租方,依据国务院《全民所有制小型工厂企业租赁经营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承包经营者是企业经营期间的法定代表人,行使厂长职权,对企业全面负责,故云岭林场在本案中不承担民事责任。 
  据此,遂川县人民法院于2000年7月1日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谢柳根、王有保、胡羊仔共同赔偿原告梁冬梅医疗费、伤残补助费、护理费等合计人民币五万三千一百余元。 
  同年11月15日,三被告不服一审判决,向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梁冬梅再陷困境 
  2001年5月9日,对于梁冬梅来讲是个令她心死的黑色星期三,这一天,梁冬梅收到吉安市中院作出的终审判决书。 
  当梁冬梅和她的母亲接到判决书,获悉一审判决被撤销,谢柳根、王有保、胡羊仔分文不赔的结果时,母女俩几乎昏了过去。母亲王莲英老泪纵横,梁冬梅心如冰窟,他们真的绝望了。 
  二审撤销一审判决的理由只有一个:梁冬梅的起诉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当记者就此采访吉安市中院的主审法官时,法官说,我们也很同情她,但法律是无情的,我们没有办法。法律规定人身伤害的诉讼时效是一年,而她时隔4年才向法院起诉,因此我们爱莫能助。 
  梁冬梅的代理律师蒋护贻说:“二审法院以梁冬梅向法院起诉时超过诉讼时效为由,裁定撤销一审判决,没有法律依据。”他认为,梁冬梅案的诉讼时效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执行,从病情稳定,法医作出伤残鉴定的1998年9月26日起算。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以保护在特殊情况下权利人由于特殊原因未能及时行使的权利,避免造成不公平的结果。二审法院对此案的裁定,于情、于理、于法都是错误的。 
  5月18日,梁冬梅的代理律师蒋护贻代表梁冬梅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了《再审申请书》。在本文即将脱稿时,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主管副院长谢茂盛给本报记者打来电话说,该院近日决定复查此案并将尽快给梁冬梅以及广大关心梁冬梅案件的人们以交代。本报将继续关注此案。 
  身受沉重打击的梁冬梅及家人热切渴望得到社会各界热心人士的帮助与支持。 
  梁冬梅家联系电话:0796—6110438 
  住址:江西省遂川县泉江镇水南上街南城11号 
  邮政编码:343900 

就梁冬梅工伤事故 专家质疑诉讼时效 
  在记者从北京动身赶赴江西省遂川县采访前,就此案专门走访了中华全国总工会法律顾问、我国著名劳动法专家、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关怀先生,他向记者谈了如下意见。 
  梁冬梅姑娘的遭遇让人同情,吉安中院的判决令人费解,于法于理均有欠妥之处。 
  第一,三个老板违反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是违法行为,这本身就应当受到制裁,并且必须给梁冬梅赔偿; 
  第二,企业应当对职工进行劳动保护方面的教育,应当有必要的劳动保护措施。特别是女职工,头发比较长,容易出事故,应有上班期间必须戴工作帽的要求。由于企业对劳动保护未加强管理,职工不戴工作帽而造成的工伤事故企业应当负责。这种违章操作造成的工伤事故企业难辞其咎。 
  第三,诉讼时效问题在本案中其实不应成为问题。因为梁冬梅或者说梁冬梅的父母不是今天才提出赔偿的问题,而是在发生工伤事故后就提出赔偿、治疗费的问题。这些问题始终处在争议状态中,从来没有中断过。不是到法院才叫主张权利,而是问题实在无法解决才找法院。超过时效是指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没有任何反应,采取放任态度,不闻不问,超过了法定的期限。劳动争议一直在延续,梁冬梅一直在主张自己的权利,这就不能叫放弃权利。 
  梁冬梅出了工伤事故,需要及时治疗。但她家境贫寒,家人四处筹措资金为她治病,父亲积劳成疾不幸早逝,母亲必须日夜守护在她身边。这应当算是我国民法通则中所规定的“特殊情况”,法院理当给予考虑。 
  梁冬梅的伤病由于没有得到及时救治,还需要继续治疗,医疗费用还在发生,也就是说工伤事故给她造成经济方面的损失到底有多大仍不确定,需要有关专家或权威部门作出鉴定意见,否则完全可以说梁冬梅至今还不知道损害的后果是多大,何来的超过诉讼时效呢? 
  第四,在本案中,发包人国有云岭林场也应承担连带责任。发包人在发包时应当对承包人进行考察,发包后对承包人的生产经营活动负有监督管理的责任,只收管理费,不监管不承担责任是不行的。 
  第五,一审法院的判决,只给20年伤残补助费,依据是什么,值得商榷。只管20年,20年以后怎么办呢? 
  
  


同情的泪还有多少 
秦平 
  梁冬梅那双绝望的大眼睛,令笔者无论如何也挥之不去。这分明不是文中特定受害者的眼睛,而是所有不幸者的眼睛,在这双眼睛的背后有无数令我们挥洒同情之泪的故事。近年来,只要我们关注一下现实就会与许多这样的故事不期而遇,以至有人说,这样的事儿多得是。的确,如果我们能做的只有同情,那么我们同情的眼泪还会有多少呢? 
  本案的法律问题,中国人民大学教授、著名劳动法专家关怀先生已做了深入分析和阐述,但由于该案件的普遍性,我们也就不能不去关注一下众多类似案件所反映出来的更深层次的社会问题。 
  首先是要探讨为什么近年来我国各地安全生产事故频频发生?其次是审理此类劳动争议案件的出发点和归结点到底在哪里? 
  最近全国各地小煤窑频发事故引起了我国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广泛重视,江苏省政府已宣布对全省80%的小煤窑停产整顿。而这些小煤窑以及像梁冬梅工作过的遂川县云岭林场单片一厂这样的小企业之所以会成为安全事故的重灾区,其根本原因首先就在于落后的生产方式和管理者落后的管理理念。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各地的经济都有了迅速的发展,但由于各地条件不同,经济发展不平衡,一些地区片面地追求眼前的经济效益,忽视了对本地区资源、技术、人才条件,社会需求等综合因素的考察,盲目上马一些小型企业,这不仅是对社会资源的浪费,更重要的是为安全生产埋下了重大隐患。只要稍加注意我们就会发现,这些小型企业生产的都是劳动密集型的产品,且劳动环境有较高的危险性,需要管理者有较高的管理水平,而事实上这些企业的生产和管理往往是混乱的和盲目的。这类企业的惟一竞争优势仅是低廉的劳动力。为了压低成本,企业的生产者都是一些没有经过职业技术培训的普通农民,企业的管理者则是一些所谓的“能人”,这些“能人”一方面不懂或者不愿与劳动者签定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另一方面还不惜违法雇用童工。在这种情况下,那些缺乏自我保护意识的未成年人常常成为这种如同资本原始积累般的生产活动的牺牲品。同时,由于这种企业的规模和生产能力有限,一旦发生重大工伤事故,高额的医疗费用也常常使其望而却步。因此落后的生产、技术、管理水平和观念是一再发生重大工伤事故以及事故发生后无人负责的主要原因。 
  梁冬梅一案,企业管理水平的低下不仅表现在承包者身上,也表现在发包方———遂川县云岭林场身上。正如关教授所言,发包人对承包方有监管的责任,放弃这种权利就是失职,就应承担连带责任。 
  21世纪是人才的世纪,而不是“能人”的世纪,这里所指的人才既包括技术人才也包括管理人才,管理人才尤其重要。企业要想在新的世纪,在竞争更加激烈的时代生存发展必须放弃对所谓“能人”的幻想,转而重视人才、吸引人才、培养人才,努力提高企业的生产水平、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绝不能再沿用落后的生产方式,更不能抱定落后的观念不放。 
  另一方面,为了不再出现更多的梁冬梅,为了不让更多的家庭承受不应承受的痛苦,为了珍视无数善良人们的同情眼泪,依法管理和规范中小型企业特别是个体私营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是当务之急。各地政府应该主动站出来对那些不具备生产条件,生产方式落后,管理水平低下的中小企业要坚决的取缔,这不仅对国家的经济发展有益,更重要是对人民的生命安全负责。 
  在本文即将结束前,笔者不得不再说一说法院的判决。面对事实如此清楚,法律如此明确的诉讼案件,人们真的不知道法院怎么会作出如此的令伤心落泪的判决。那位法官所说:“法律是无情的”,难道说是指法院判决可以不顾现实,不顾社会后果?梁冬梅的伤痛每时每刻都在折磨着她,我们的“法律”还要再无情地向她的伤口上撒一把盐吗?法律的公道何在?法院判案,不仅要重事实,更要严格依法办案。 

来源:法制日报
 

编辑张早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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