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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因车祸致伤的历史遗留问题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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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因车祸致伤的历史遗留问题怎么处理?
 
 
 
  事业单位,因车祸致伤的历史遗留问题怎么处理?   

作者:黄乐平  出自:www.gongshang120.com    时间:2005-6-23 11:04:36 
  
尊敬的黄律师:
您好!
昨天我在书店寻找法律书籍,看到了您写的《工伤职工权益保护指南》便买回家,看了之后,心里觉得暖烘烘的,因为您详细地把党中央、国务院的政策讲解给我们职工,使我们觉得党中央、国务院的英明伟大,觉得您黄律师是我们职工的良师益友,是个完全可以信赖的律师,故今特给您写信,把我遇到的工伤困扰写信向您倾诉。
    我在上班时,在规定的时间内,在必经路线上发生了(被事故科)错误认定为同等责任的机动车伤害事故。该事故发生在1995年8月18日,我骑自行车在上班途中,在规定时间内,在必经路线上,行至万体馆岔道口内,正常大转弯,已过大卡车道、小客车道、超车道、6车道交叉中心线;无证且疲劳驾驶的毛建南,驾驶小客车(出租车)在其对向超车道中逆行,从金匮路西向东超速行驶,违反道路交通规则达8条之多。毛××驾车飞速撞击我左侧腰,撞伤我腰部,脊椎骨折、肋骨骨折,头部受伤出血。在1996年1月24日经市公安局法医评定为7级伤残。
    肇事车车主徐××为了逃避责任,由他神通广大的父亲徐老板出面去事故组摆平此事。因他的亲戚在郊区交警大队当领导,故而造成了事故认定责任被颠倒的结果。在1996年4月9日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认定本人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毛××负该事故次要责任。由于事故组执法不公,责任认定颠倒,黑白不分,本人不服,在1996年4月向事故科递交了答辩书,要求重新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由于徐老板亲戚的作用,事故科在重新认定中也产生了偏差,即1996年4月20日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为同等责任之错误。该错误认定使我多次要求工伤认定都没有成功。我单位如果认定我的工伤,上级就要扣除我单位的安全奖金,故而也不支持我认定工伤,在事故组处理该事故一年多时间里,我单位也一直没有派人去事故科协助处理该事故。在一年的时间里,处理该事故的事故组一直维护着徐老板,因我伤残行动不便,作为一名职工,又是第一次遇到这事,没有经验。在1996年8月20日经事故组调解,以同责结案,赔偿16513.14元了事。1997年为了生活,为了金钱,我只得上班,单位照顾我,安排我轻工作。上班不久,在1997年11月13日,在上班时,我头伤复发,在上班时突发脑溢血。事后在1998年本人再次向单位要求认定工伤,单位认为我可以提出病退,故本人在1998年9月3日写了病退报告,并经单位上级部门批准同意,后来由于人事局停办,没有批准,将报告手续退还给我。在2002年5月23日,经市残疾评定委员会评定本人为三级伤残。2002年和2003年本人多次向政府有关部门写信,要求认定本人工伤。市人事局认为同等责任就是主要责任,不能认定为工伤。公安局认为,事故责任分为:全责、主责、同责、次责、无责等五种,同等责任不是主责,亦不等于主责,工伤认定不属于公安局办理,故而永远也说不清楚。公安局也不答应将事故责任重新认定书废除,再给我重新认定。2003年12月至2004年,我办理退休时,我又多次向市政府有关部门写信,要求认定工伤。以前,事业性质企业的工伤认定由人事局归口管理,2003年以后,由民政局归口管理,故2004年我和单位主管领导一起走访了民政局,民政局答复:事业单位性质的企业不落实工伤保险条例,而是用89年部队战士公伤的老文件来套公伤,原文为:㈠ 在执行任务或上下班途中,遇到非本人责任或无法抗拒的意外事故死亡的,……,应认定为公伤。无锡市民政局用该条文来套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伤害的工伤,那么在市事业单位性质的企业只要是活着的人,不是就无人可以认定为工伤了吗?但据我所知,在本市别的事业性质的企业中认定工伤就不是这样认定的。为此,我感到非常困扰。在今年5月份退休前,我多次找单位领导谈我工伤认定的事,领导口头答应:只要今后政策允许我这样的情况可办理工伤,到时再给我补办认定手续。现在我单位即将转制,即事业性质转为企业性质,我一直在等待认定工伤的机会,寻找认定工伤的方法。今看了您的书,知道您学问渊博,知识面广,所以我给您写信向您请教,并将有关资料同时寄给您:
   ⒈ 我的工伤认定是否一定要将事故责任认定改正过来?怎样改法?虽然理由充足,证据确凿,但公安局不理您,怎么办?
   ⒉ 人事局认为同等责任就是主要责任,这种说法对否?
   ⒊ 民政局落实89年公伤老文件来对抗国务院令,我是一个小职工,无能为力,怎么办?
   ⒋ 转制后,单位落实工伤保险条例了,若劳动局推托怎么办?
    因我有工伤后遗症,每年需要很多治疗费用,使我无能为力。今特请您大力帮助,至于费用,需要多少,希能来信告诉我,请速回信,谢谢您的大力帮助。

答:从来信看,您应该是江苏无锡人。前几天我刚给江苏一个朋友解答过工伤的问题,并查阅了有关资料,现将您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1、您的工伤认定主要还不在事故责任问题,主要是事业单位的职工认定工伤还缺乏相关的法律依据。将事故责任认定改正过来,当然对您是有利的,您可以提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可惜已经过了时效了。
2、2001年4月16日发布的《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职工上下班途中发生“同等责任”交通事故工伤认定问题的复函》,明文规定“职工上下 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公安机关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为“同等责任”的,其职工属于“非本人主要责任”,应当认定为工伤。”。
    3、国家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的职工工伤的认定与处理问题,还没有统一的规定,但是广东、重庆、北京、大连等地已经将这块纳入企业工伤保险。即将出台的社会保险法可能会有统一的规定。
    您属于什么样的事业单位,何时能转为企业单位,这个背景资料我不清楚,无法给予您进一步的解答。据我所知,由于《工伤保险条例》的对象是企业与个体工商户的职(雇)工,对于事业单位的工伤职工相关待遇究竟应该如何处理,目前国家并没有出台全国性的工伤保险办法。实践中对于事业单位工伤职工待遇的落实主要是参照民政部1989年制定的几个文件《关于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公负伤致残抚恤问题的通知》、《革命伤残军人评定伤残等级的条件》、《关于贯彻执行〈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
4、转制之后,只要单位愿意配合,我想如果劳动局要阻挠的话,您可以起诉他。问题的关键还在于,处理象您这种历史遗留问题,目前缺乏法律依据。如果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劳动局完全可以以已过认定时效而不予受理。也许以后政府会对这些历史遗留问题出台相应的规定。
    您的这个案子,由于时间很长了,涉及到好几个法律问题,又缺乏相应得法律规定,应该说情况是比较复杂的。您可以在当地找律师咨询,或者聘请当地的律师,可以减少费用。 

 

编辑张早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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