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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以物抵债案件的合同审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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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武汉律师  来源:武汉律师  阅读:

 关于以物抵债案件的合同审理问题

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金钱债务,优势双方特别约定以特定物代替原债务清偿,,这种以物抵债,目的是为了及时清偿债务,但是有的是为了达到非法目的,逃避债务,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在以物抵债即要化解矛盾,节约交易成本。

债权尚未到期,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就约定以物抵债则债权数额与抵押物的价值可能存在较大的差距,可能显示双方的利益显失公平。

1、当抵押物尚未交付给债权人,债权人请求确认享有抵债物所有权并要求债务人交付,不予支持。

2、当抵押物已经交付给债权人,参照《物权法》中流质有关规定。

债务履行期满后约定的以物抵债,此时债权已经确定,再次基础上达成的以物抵债不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1、如果抵押物尚未交付,债务人反悔,但是未能提供证据有能力履行原债务,债权人要求他履行的,应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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