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民商仲裁 >> 仲裁法律 >> 文章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不锈钢冷轧薄板反倾销调查的初步裁定2000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  来源:  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不锈钢冷轧薄板反倾销调查的初步裁定

2000-4-13
页面功能 【字体: 】【打印】【关闭
 
发文单位: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0-4-13
执行日期:2000-4-1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的规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于1999年6月17日正式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不锈钢冷轧薄板(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税则号为72193100、72193200、72193300、72193400、72193500、72199000、72202000)进行反倾销调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会同海关总署对倾销和倾销幅度进行了调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损害及损害程度进行了调查。现做出初步裁定如下:

  一、调查程序

  1999年5月17日,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浦东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和陕西精密金属(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代表中国不锈钢冷轧薄板产业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提出了对来自日本和韩国的不锈钢冷轧薄板进行反倾销调查的申请。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在审查了申请材料之后,认为这三家企业的总产量已占国内相同或者类似产品全部总产量的大部分,有资格代表中国不锈钢冷轧薄板产业提出申请,且申请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第12条的规定,经商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后,于1999年6月17日正式公告立案,开始对原产于日本和韩国进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不锈钢冷轧薄板进行反倾销调查,并确定本案调查期为1998年4月1日至1999年3月31日。

  1999年6月17日,外经贸部分别约见了日本和韩国驻中国大使馆官员,向他们正式递交了立案公告和公开部分的申请书,同时通知了申请人和已知的生产商、出口商。1999年7月15日,外贸部向出口国政府和已知的生产商/出口商及在立案通知规定的期间内报名应诉的18家生产家/出口商发出了反倾销调查问卷。有些公司在问卷规定的期间内向外经贸部申请延期递交答卷并陈述了延期的理由。经审查,外经贸部同意这些公司的延期要求。在递交答卷截止之日前,外经贸部共收到15家公司的答卷。

  外经贸部对上述答卷逐个进行了仔细的审查。

  国家经贸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不锈钢冷轧薄板造成中国境内相关产业损害情况进行了调查。1999年7月23日,国家经贸委反倾销办公室向中国境内相关生产企业和进口商发放了《国家经贸委反倾销调查问卷》,答卷在规定时间内全部收回。

  二、被诉产品和国内相似产品

  被诉的产品是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不锈钢冷轧薄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3280-92和GB4239-91),不锈钢冷轧薄板共分为五大类:奥氏体型钢、奥氏体-铁素体型钢、铁素体型钢、马氏体型钢和沉淀硬化型钢,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牌号:0Cr18Ni9、00Cr18Ni10、0Cr17Ni12Mo2、00Cr17Ni14M02、0Cr19Ni13Mo3、00Cr12、1Cr17、0Cr13、1Cr13、2Cr13、3Cr13、0Cr25Ni20、0Cr17Ni7A1、1Cr17Mn6Ni5N、0Cr26Ni5Mo2、1Cr18Ni9等。该产品主要以铬铁、锰铁、钛铁、金属锰、硅铁、镍铁、氧化镍等及铬镍不锈钢返回料为原材料加工制造而成,具有优良的不锈性、耐腐蚀性、抗氧化性、高韧性、热稳定性、外观精美、易于成型、使用寿命长的综合性能,至今尚无其他相似产品能够替代。不锈钢冷轧薄板用途十分广泛,如石油、化工、航天、海洋、机械、电子、纺织、核工业、电力、汽车、家电、通讯、食品、制药、冶金、交通等行业领域的用量越来越大,在建筑行业、装潢和景观工程上用量也迅速增加。

  经调查认定,日本和韩国出口到中国的不锈钢冷轧薄板与中国生产的不锈钢冷轧薄板属于相似产品,其物理性质、制造过程及产品用途是基本相同的,具有可比性。

  三、倾销和倾销幅度

  (一)正常价值的计算

  外经贸部在审查应诉公司的答卷时,对各公司所递交的答卷做了仔细审查并做了如下决定:

  日本:

  1.新日本制铁株式会社:

  外经贸部对新日本制铁株式会社所提供的国内销售部分资料做了各种测试,发现该社的答卷中未提供任何有关成本的证明材料及被调查产品的利润率情况,而且其提供的年度报告和财务报告均未按答卷要求提供中文翻译,只附有中文摘要,另外,该社未提供其对其他各国家和地区的出口销售情况。因此,外经贸部无法衡量其国内销售的真实性与准确性,在计算正常价值时,决定不采用其国内销售数据、成本报表和年度报告,而依据现有材料计算其正常价值。

  2.日本金属工业株式会社:

  外经贸部对日本金属工业株式会社所提供的调查期内的国内销售部分资料做了各种测试,发现部分型号的产品为低于成本销售,因而,在计算正常价值时,我调查机关决定对低于成本销售的部分型号使用其结构价格,对其它型号采用该社提供的国内销售资料计算其正常价值。

  3.日新制钢株式会社:

  外经贸部对日新制钢株式会社所提供的国内销售部分资料做了各种测试,发现部分型号的产品为低于成本销售,因而,在计算正常价值时,我调查机关决定对低于成本销售的部分型号使用其结构价格,对其它型号采用该社提供的国内销售资料计算其正常价值。

  4.川奇制铁株式会社:

  川奇制铁株式会社的答卷大部分没有按照答卷要求回答问题,缺少必要的文字说明,如该社未提供完整的年度报告和财务报表,未提供任何有关成本的证明材料,无法确定其国内销售是否为低于成本。因此,在计算正常价值时,调查机关决定不采用其所提供的部分国内销售数据、成本报表和年度报告,而根据现有材料计算其正常价值。

  5.住友金属株式会社:

  外经贸部对日本住友金属株式会社所提供的国内销售部分资料做了各种测试,发现该社材料提供不全:国内销售中很大部分是关联销售,但该社没有提供关联公司的详细情况、对关联公司的销售凭证等证明文件;该社提供的审计报告未按答卷要求提供中文翻译;国内销售资料中除了与出口中国相同型号的产品外,其他型号均无任何具体说明。因此,调查机关决定暂依据该社所提供的部分国内销售资料来确定其正常价值。

  6.日本冶金工业株式会社:

  外经贸部对日本冶金工业株式会社所提供的国内销售部分资料做了各种测试,发现部分型号的产品为低于成本销售,因而,在计算正常价值时,我调查机关决定对低于成本销售的部分型号使用其结构价格,对其它型号采用该社提供的国内销售资料计算其正常价值。

  7.日本金属株式会社:

  日本金属株式会社在答卷中未提供任何有关国内销售和成本方面的资料,因而,调查机关决定使用现有材料计算其正常价值。

  8.高砂铁工株式会社:

  日本高砂铁工株式会社在答卷中未提供任何有关国内销售和成本方面的资料,因而,调查机关决定使用现有材料计算其正常价值。

  9.NAS钢带株式会社:

  该社在答卷中未提供任何有关国内销售和成本方面的资料,因而,调查机关决定使用现有材料计算其正常价值。

  其它日本公司:

  由于调查机关无法获得其它未应诉日本公司的有关材料,因此,调查机关决定使用现有材料计算它们的正常价值。

  韩国:

  1.浦项综合制铁株式会社:

  外经贸部对浦项综合制铁株式会社所提供的国内销售部分资料做了各种测试,发现该社的答卷中没有提供全部型号产品的国内销售资料,只提供了该社自认为与出口到中国产品型号相对应的部分国内销售资料,该部分产品数量只约占调查期内该社在国内销售总量的45%(其他部分国内销售资料于正式提交答卷后的130天后提交)。另外,该社未按答卷要求提供其对其他各国家和地区出口的资料。因此,在计算正常价值时,外经贸部暂依据该社在递交答卷期内所提供的部分国内销售资料来确定其正常价值。

  2.仁川制铁株式会社:

  外经贸部对仁川制铁株式会社所提供的国内销售部分资料做了各种测试,发现部分型号的产品为低于成本销售,因而,在计算正常价值时,我调查机关决定对低于成本销售的部分型号使用其结构价格,对其它型号采用该社提供的国内销售资料计算其正常价值。

  3.三美特殊钢株式会社:

  外经贸部对三美特殊钢株式会社所提供的国内销售部分资料做了各种测试,发现大部分产品的销售为低于成本销售,且其加权平均国内销售价格低于其加权平均成本;而且,该社的答卷中没有提供该社全部型号产品的国内销售资料,只提供了该社自认为与出口到中国产品型号相对应的部分国内销售资料,该部分产品数量只约占调查期内该社在国内销售产品总量的44.5%。另外,该社未按答卷要求提供其对其他各国家和地区出口的资料。因此,在计算正常价值时,调查机关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采用该社所提供的生产成本加合理费用和利润计算结构价格做为其正常价值。

  4.大韩电线株式会社:

  外经贸部对大韩电线株式会社所提供的国内销售部分资料做了各种测试,发现部分型号的产品为低于成本销售,而且,该社的答卷中没有提供该社全部型号产品的国内销售资料,只提供了该社自认为与出口到中国产品型号相对应的部分国内销售资料;另外,该社未按答卷要求提供其对其他各国家和地区出口的资料。因而,在计算正常价值时,我调查机关决定综合采用该社提供的部分国内销售资料和成本方面资料计算其正常价值。

  5.株式会社大洋金属:

  外经贸部对株式会社大洋金属提供的国内销售部分资料做了各种测试,发现部分型号的产品为低于成本销售;另外,该社未按答卷要求提供其对其他各国家和地区出口的资料。因此,在计算正常价值时,我调查机关决定对低于成本销售的部分型号使用其结构价格,对其它型号采用该社提供的国内销售资料计算其正常价值。

  6.三原精密金属株式会社:

  外经贸部对三原精密提供的资料作了认真的审查,发现其提供的成本资料粗略而不完整,故内销价格等资料的真实性无法核实,其正常价值暂依最佳现有资料确定。

  其它韩国公司:

  由于调查机关无法获得其它未应诉韩国公司的有关材料,因此,调查机关决定使用现有材料计算它们的正常价值。

  (二)出口价格

  日本:

  1.新日本制铁株式会社:

  外经贸部对新日本制铁株式会社所提供的调查期间内的出口销售材料做了相应的审查和测试,基本符合要求,根据《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出口价格的基础是进口产品实际支付的价格或者应当支付的价格。因此,调查机关决定暂采用该公司所提供的出口销售材料计算其出口价格。

  2.日本金属工业株式会社:

  外经贸部对日本金属工业株式会社所提供的调查期间内的出口销售材料做了相应的审查和测试,基本符合要求,根据《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出口价格的基础是进口产品实际支付的价格或者应当支付的价格。因此,调查机关决定暂采用该公司所提供的出口销售材料计算其出口价格。

  3.日新制钢株式会社:

  外经贸部对日新制钢株式会社所提供的调查期间内的出口销售材料做了相应的审查和测试,基本符合要求,根据《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出口价格的基础是进口产品实际支付的价格或者应当支付的价格。因此,调查机关决定暂采用该公司所提供的出口销售材料计算其出口价格。

  4.川奇制铁株式会社:

  川奇制铁株式会社所提供的答卷很不完整,答卷的大部分没有按照答卷要求回答问题,材料缺少必要的文字说明,根据《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出口价格的基础是进口产品实际支付的价格或者应当支付的价格。因此,调查机关决定暂采用该公司所提供的部分出口销售材料计算其出口价格。

  5.住友金属株式会社:

  外经贸部对住友金属株式会社所提供的调查期间内的出口销售材料做了相应的审查和测试,发现部分销售为对关联公司销售,但没有关联公司的详细资料。根据《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出口价格的基础是进口产品实际支付的价格或者应当支付的价格。因此,在初裁时,调查机关决定暂采用该公司所提供的部分出口销售材料计算其出口价格。

  6.日本冶金工业株式公社:

  外经贸部对日本冶金工业株式会社所提供的调查期间内的出口销售材料做了相应的审查和测试,基本符合要求,根据《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出口价格的基础是进口产品实际支付的价格或者应当支付的价格。因此,调查机关决定暂采用该公司所提供的出口销售材料计算其出口价格。

  7.日本金属株式会社:

  日本金属株式会社未提供任何有关对华出口的销售材料,因而,调查机关决定使用现有材料计算其出口价格。

  8.高砂铁工株式会社:

  日本高砂铁工株式会社未提供任何有关对华出口的销售资料,因而,调查机关决定使用现有材料计算其出口价格。

  9.NAS钢带株式会社:

  日本NAS钢带株式会社未提供任何有关对华出口的销售资料,因而,调查机关决定使用现有材料计算其出口价格。

  其它日本公司:

  由于调查机关无法获得其它未应诉日本公司的有关材料,因此,调查机关决定使用现有材料计算它们的出口价格。

  韩国:

  1.浦项综合制铁株式会社:

  外经贸部对浦项综合制铁株式会社所提供的调查期间内的出口销售材料做了相应的审查和测试,发现有438吨“不良产品”并未列明销售情况,没有任何有关这一部分的说明材料。根据《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出口价格的基础是进口产品实际支付的价格或者应当支付的价格。因此,调查机关决定暂采用该公司所提供的部分出口销售材料计算其出口价格。

  2.仁川制铁株式会社:

  外经贸部对仁川制铁株式会社所提供的调查期间内的出口销售材料做了相应的审查和测试,基本符合要求,根据《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出口价格的基础是进口产品实际支付的价格或者应当支付的价格。因此,调查机关决定暂采用该公司所提供的出口销售材料计算其出口价格。

  3.三美特殊钢株式会社:

  外经贸部对三美特殊钢株式会社所提供的调查期间内的出口销售材料做了相应的审查和测试,基本符合要求,根据《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出口价格的基础是进口产品实际支付的价格或者应当支付的价格。因此,调查机关决定暂采用该公司所提供的出口销售材料计算其出口价格。

  4.大韩电线株式会社:

  外经贸部对大韩电线株式会社所提供的调查期间内的出口销售材料做了相应的审查和测试,发现在出口调整部分的“进口关税退税”资料含糊不清,如退税证明材料均为韩文,无法核查等。根据《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出口价格的基础是进口产品实际支付的价格或者应当支付的价格。因此,调查机关决定暂采用该公司所提供的出口销售材料计算其出口价格。

  5.株式会社大洋金属:

  外经贸部对株式会社大洋金属所提供的调查期间内的出口销售材料做了相应的审查和测试,基本符合要求,根据《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出口价格的基础是进口产品实际支付的价格或者应当支付的价格。因此,调查机关决定暂采用该公司所提供的出口销售材料计算其出口价格。

  6.三原精密金属株式会社:

  外经贸部对三原精密所提供的调查期内的出口销售资料作了相应的审查和测试,其资料基本符合要求,根据《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出口价格的基础是进口产品实际支付的价格或者应当支付的价格。因此,调查机关决定暂采用该公司所提供的出口销售材料计算其出口价格。

  其它韩国公司:

  由于调查机关无法获得其它未应诉韩国公司的有关材料,因此,调查机关决定使用现有材料计算它们的出口价格。

  (三)比较

  外经贸部将每个公司的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在出口国出厂价的基础上予以比较。根据《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外经贸部采用公平合理的方式进行比较,对提供了相关证明材料的以下因素进行了调整:运输费用、保险费用、装卸费用、港口费用、包装费、库存费用、担保费、通关费用、信用费用、税费以及折扣或回扣等等。

  (四)倾销幅度

  经过上述的调整和比较后,外经贸部认定各应诉公司在调查期间内向中国出口的被调查产品均存在倾销,每个公司中每一型号产品的倾销幅度是由该型号产品的加权平均正常价值或被认定的正常价值与调整后该型号产品的每笔出口价格或被认定的出口价格相比较而得出。每个公司的倾销幅度为该公司各型号产品倾销幅度的加权平均值,各公司的倾销幅度分别如下:

  日本:

  新日本制铁株式会社(NIPPON STEEL CO.,LTD):35%

  日本金属工业株式会社(NIPPON METAL INDUSTRY CO.,LTD):26%

  日新制钢株式会社(NISSHIN STEEL CO.,LTD):27%

  川奇制铁株式会社(KAWASAKI STEEL CO.,LTD):54%

  住友金属株式会社(SUMITOMO MENTAL INDUSTRIES,LTD):26%

  日本冶金工业株式会社(NIPPON YAKIN KOGYO CO.,LTD):27%

  日本金属株式会社(NIPPON KINZOKU CO.,LTD.):75%

  高砂铁工株式会社(TAKASAGO TEKKO K.K.):75%

  NAS钢带株式会社(NAS STAINLESS STEEL STRIP MFG CO.,LTD.):75%

  其他日本公司:75%

  韩国:

  浦项综合制铁株式会社(POHANG IRON & STEEL CO.,LTD.):27%

  仁川制铁株式会社(INCHON IRON & STEEL CO.,LTD.):4%

  三美特殊钢株式会社(SAMMI STEEL CO.,LTD):22%

  大韩电线株式会社(TAIHAN ELECTRIC WIRE CO.,LTD.):12%

  株式会社大洋金属(DAIYANG METAL CO.,LTD):6%

  三原精密金属株式会社(SAMWON PRECISION METALS CO.,LTD.):9%

  其他韩国公司:69%

  四、损害及损害认定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中国境内产业所受损害及损害程度进行了调查。初步证据表明:

  (一)被诉产品数量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日本和韩国在被调查相关年份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大量被诉不锈钢冷轧薄板。1995年至1998年分别为:124344.698吨、184360.386吨、175072.511吨、224590.018吨。1996年至1998年分别比上年增长:48.3%、-5.0%、28.3%。日本和韩国被诉产品对中国的出口量总体呈逐年上升趋势,1998年的出口量比1995年上升了80.62%。

  (二)被诉产品占中国境内市场份额

  1995年至1998年,日本和韩国被诉产品占中国境内市场份额分别为:53.74%、62、35%、64.08%、63.67%。除1998年的市场份额与1997年基本持平外,日本和韩国的被诉产品在中国的市场份额总体上呈上升趋势,在四年期间上升了近十个百分点。

  (三)被诉产品价格

  近年来,日本和韩国的不锈钢冷轧薄板向中国的出口价格存在较大幅度的下降,其中1996年和1998年的价格下降幅度最大。日本被诉产品的出口价格1996年比1995年下降了31.72%,1998年比1997年下降了8.76%;韩国被诉产品的出口价格1996年比1995年下降了13.93%,1998年比1997年下降了17.86%。

  (四)被诉产品对中国境内产业的影响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调查发现,日本和韩国的相同或类似产品(简称相似产品)大理低价向中国出口导致:

  ——中国境内相似产品的生产严重萎缩。1995年1997年,中国境内产业相似产品产量连年下降,1996年比1995年下降47.44%,1997年比1996年下降12.31%。1998年国内生产能力大大提高,但产量未能得到相应的增长,远远低于1995年的产量水平,中国不锈钢冷轧薄板产业发展受到严重阻碍。

  ——中国境内相似产品的销售量和市场份额较多下降。在境内不锈钢冷轧薄板的需求量持续增长的情况下,而销售状况恶化。1996年销售量比1995年下降了13.66%,1997年销售量比1996年下降了28.79%。

  市场份额量呈总体下降趋势。1995年的市场份额为18.61%,1996年为12.51%,1997年为9.65%,1998年为11.41%,1998年比1995年总体下降了7.2个百分点。

  ——中国境内相似产品的价格被迫大幅下调。相似产品加权平均销售价格分别比上年降低:1996年为20.68%,1997年为12.84%,1998年为18.88%。

  ——中国境内不锈钢冷轧薄板产业开工率严重不足。中国境内不锈钢冷轧薄板市场需求持续增长,但该产业开工率不断下滑。平均开工率1995年为70.09%,1996年为39.06%,1997年为21.65%,1998年为21.35%。

  ——中国境内不锈钢冷轧薄板产业利润急剧下降,处于严重亏损状态。中国境内产业相似产品1995年税前利润居较高水平,1996年比1995年下降118.34%,进入亏损状态,1997年比1996年继续下降52.83%,进入严重亏损状态。中国境内产业受到严重损害。

  ——中国境内不锈钢冷轧薄板产业工人失业率持续上升,就业人员的平均工资水平逐年下降。年平均失业率分别比上年上升:1996年为0.38个百分点,1997年为5.60个百分点,1998年12.73个百分点。平均工资分别比上年下降:1996年为3.97%,1996年为3.14%,1998年为2.50%。

  (五)被诉产品出口国的生产能力、出口能力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了解到,日本和韩国在不锈钢冷轧薄板方面具有巨大的生产能力和出口能力。1996年至1998年,日本不锈钢产量分别为:389万吨、394万吨、384万吨;出口量分别为:117万吨、117万吨、120万吨;其出口率保持在30%左右;韩国不锈钢产量分别为:85万吨、112万吨、128万吨;出口量分别为:28万吨、43万吨、45万吨;其出口率保持在35%左右。具有向中国市场大量低价出口不锈钢冷轧薄板的可能性。

  五、倾销与损害的因果关系

  初步证据表明,日本和韩国向中国大量出口不锈钢冷轧薄板是造成中华人民共和国不锈钢冷轧薄板产业实质性损害的主要原因。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可能使中华人民共和国不锈钢冷轧薄板产业受到损害的其它因素进行了调查,调查表明,损害并非主要由以下因素造成:

  ——其它国家进口产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表明,1996年至1998年,中国从日本和韩国进口被诉产品的数量占该产品总进口量的比例一直保持在60%以上。其它国家进口量总和不及这两国的进口量,且价格上未发现低价倾销。

  ——需求变化。近年来,随着中国经济的稳步发展,国内对不锈钢冷轧薄板的需求持续增长。1998年国内不锈钢冷轧薄板的表观消耗量比1995年上升了52.44%。需求变化未给国内产业发展带来负面影响。

  ——消费模式变化。不锈钢冷轧薄板具有优越的物理、化学等综合性能,目前尚无其它可替代产品,不可能由于其它替代产品的出现而导致国内不锈钢冷轧薄板市场的萎缩。

  ——国内外正常竞争。中国不锈钢冷轧薄板产业经过近年来不断的技术改造,其生产技术和生产效率大大提高,其产品与进口产品在性能和质量上相似。国内外的正常竞争不会导致中国不锈钢冷轧薄板产业遭受严重损害。

  ——不可抗力因素。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经过实地考察了解到,中国不锈钢冷轧薄板产业未发生自然灾害或其它不可抗力的事件,企业管理和生产设备运行状况正常。

  根据上述调查证据和分析,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初步裁定:日本和韩国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量低价倾销的不锈钢冷轧薄板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不锈钢冷轧薄板产业造成了实质性损害,并继续存在实质损害的威胁。日本、韩国向中国大量倾销被诉产品与中国产业损害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六、临时反倾销措施

  综上所述,为消除倾销进口产品给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有必要从2000年4月13日起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根据《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的规定,外经贸部决定采用现金保证金形式的临时措施。自2000年4月13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将对进口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不锈钢冷轧薄板(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税则号:72193100、72193200、72193300、72193400、72193500、72199000、72202000)开始实施临

  时反倾销措施。进口商在进口上述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不锈钢冷轧薄板时,应依据初步裁定所确定的倾销幅度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现金保证金。

  七、附 则

  本裁定中确定的倾销幅度为临时性的,有关利害关系方在本决定发布之日起20天内可以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提出书面评论并附相关证据,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将依法予以考虑。

】【关闭窗口
 :: 站内搜索 ::
 
 :: 点击排行 ::
·提前下班出交通事故是否..
·房屋增值部分是否应视为..
·协议离婚一年后反悔要求..
·武汉律师,有限责任公司..
·未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武汉律师张早刚代理原告..
·车上人员和第三人转化问..
·武汉律师-最高人民法院..
·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情形有..
·本案“股东”内部转让份..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联盟网站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