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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印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有关问题的复函》和《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的方案》的通知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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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印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有关问题的复函》和《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的方案》的通知

200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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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司法部
文    号:司发通[2000]099号
发布日期:2000-8-10
执行日期:2000-8-1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国务院于2000年7月31日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有关问题的复函》(简称“批复”)批准我部下发实施《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的方案》(简称《方案》)。国务院批准的《方案》是公证工作改革的纲领性文件,是对《公证暂行条例》的重要补充,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公证工作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既为公证改革指明了方向,也为公证改革提供了有力的政策法律保证,为公证工作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现将“批复”和《方案》印发给你们,《方案》从十月一日起开始实施。

  根据国务院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积极稳妥地推进公证工作改革的要求,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认真组织学习《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的通知》以及“批复”和《方案》精神,正确把握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加强领导,按照《方案》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尽快制定细致可行的实施方案,精心组织实施。

  公证工作改革是一项重大的系统工程。抓好《方案》的贯彻落实,是当前公证工作的重中之重,要在坚持公证机构作为国家法律证明机构,公证人员依法行使国家法律证明权,公证书的法律效力的前提下,充分认识改革的紧迫性、艰巨性、复杂性,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对公证工作改革的重视和支持,解放思想,积极、稳妥地整体推进公证工作改革,促进公证事业的全面发展,为完善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做出更大的贡献。

  各地在贯彻《方案》中遇到的问题、经验及配套文件,请及时上报我部。

  附件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有关问题的复函

  (2000年7月31日 国办函〔2000〕53号)

  司法部:

  你部《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的请示》(司发请〔2000〕011号)收悉。经国务院领导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你部《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的方案》,请进一步修改后自行印发并组织实施。

  二、请你部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发〔1993〕13号)、《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发〔1999〕16号),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的通知》(国办发〔1999〕92号)精神,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积极稳妥地推进公证工作改革,并注意与《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机构改革的意见》(中发〔1999〕2号)相衔接,及时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切实把这项改革工作做好。

  《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的方案》(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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