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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罚导致学生自杀 重庆一班主任被判刑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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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罚导致学生自杀 重庆一班主任被判刑1年

  据新华社电备受关注的重庆“老师体罚致学生自杀案”03年8月24日一审宣判,被告人汪宗惠犯侮辱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03年4月12日,按照学校的要求,丁婷(化名)因未按时到校,被其班主任汪宗惠用木板打了,还被当着某同学的面讲:“你学习不好,长得也不漂亮,连坐台都没有资格。”谈话过程中,丁婷一直哭泣。当日上午第三节课汪宗惠的语文课,整节课上丁婷都趴在桌上小声哭泣,并写下遗书,表达了对被告人汪宗惠及家庭、社会的怨恨,但汪宗惠对丁婷在课堂上的表现没有过问。下课后,被告人汪宗惠也未注意丁婷的去向。12时29分左右,丁婷从该校中学部教学楼八楼跳下,经抢救无效,于当天中午12时50分死亡。

  法院同时查明,被告人汪宗惠在教育学生时经常打骂学生。丁婷在初二下学期后,学习成绩下降,经常迟到,并有早恋现象,丁婷的父母因感情问题发生矛盾对她也有一定影响。

  法院认为,丁婷之所以跳楼自杀,被告人汪宗惠的言行是直接诱因。但鉴于被告人汪宗惠的主观恶性不深,庭审中有一定悔罪表现,且丁婷自杀确系多因一果,加之被告人汪宗惠又具备缓刑的管教条件,故可适用缓刑。

  丁婷的父亲丁志刚向记者表示,该判决量刑过轻,而且汪宗惠不适合缓刑,他将提起上诉。他认为,在庭审时汪宗惠一直不承认自己有罪,认为自己对学生体罚只是对其进行教育而不是真的想要她怎样,却被认定为在庭审中有一定的悔罪表现。他还认为,在学校这一教育圣地实施侮辱,其性质更加严重,一审法院判决量刑过轻。
  原告认为量刑过轻欲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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