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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协议有违公平 法庭判决挽回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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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协议有违公平 法庭判决挽回损失
 
 
    2005年8月,包工头李某拆除旧房,临时雇请王某参与施工。由于缺乏安全措施,王某在墙上拆除横梁时摔倒在地上,导致颅脑严重损伤。李某承担了王某前期治疗费用5000元后,双方达成赔偿协议:由李某再赔偿2000元,其余一切损失由王某自己承担。此后,王某包括颅骨修补在内继续治疗花去人民币20000元,其伤情经鉴定为伤残九级。2006年4月,王某以赔偿协议显失公平为由向都昌县法院起诉,要求法院撤销该协议,重新确定李某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前不久,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了撤销该协议,重新计算赔偿额的判决。

  点评:本案的关键在于双方达成的赔偿协议是否构成显失公平。《民法通则》第五十九条规定,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一)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二)显失公平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七十二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第七十三条规定,对于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变更;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予以变更或撤销。可变更或者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自行为成立时起超过一年当事人才请求变更或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合同法》中也有类似的规定。

  本案中,王某受雇于李某,双方形成了雇佣法律关系。李某未提供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致王某摔伤,应赔偿王某的医药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后续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损失。王某的伤情经鉴定为伤残九级,这意味着他今后的生产与生活将会受到影响,且后续治疗花去20000元,而李某作为雇主,按协议内容仅赔偿7000元,这相对于王某的损失来说过轻,有违公平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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