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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约定履行义务 判决给付预期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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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约定履行义务 判决给付预期收益
 
 
 

 

  近日,大兴法院审结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案,判决解除双方的租赁合同,医药公司赔偿广告公司损失10.8万余元,退回租金6000余元。
  
    2001年1月1日,北京某广告公司与某医药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约定医药公司将其所有的药店楼顶租给广告公司做广告使用,租赁期5年。由于该药店面临翻建,双方还约定,新楼完工后,广告公司继续使用。合同签订后,广告公司如约给付了第一年租金。由于楼房翻建,广告公司于2002年5月1日拆除了广告牌。2003年12月新楼落成后,在应作广告公司的广告处竖立了“某某商城”的字牌。广告公司要求医药公司履行合同,医药公司不同意,广告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与医药公司解除租赁合同,赔偿广告牌制作费、租金、广告费、剩余3年可得的广告费损失等共计32万余元。

  法院认为,鉴于合同已无法履行,故对广告公司要求解除合同的请求,予以支持。广告公司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没有过错,而医药公司在翻建后以出现新情况为由,拒绝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已构成违约,故应赔偿因违约给广告公司造成的损失,包括在履行合同后广告公司可以获得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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