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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为义务多权利少 请求撤销合同被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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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为义务多权利少 请求撤销合同被驳
 
 
 

 

   日前,平谷法院审结一起撤销权纠纷案件,判决驳回了原告陈某请求解除与被告某大厦所签订的餐厅租赁合同的诉讼请求。
  
    原告陈某诉称,2003年12月8日,我与被告某大厦签订餐厅租赁合同,但合同条款中除约定被告履行交付租赁物的义务外,其不承担任何义务和违约责任,合同中主要规定的是我的义务和违约责任,而且违约责任明显偏高,合同内容显失公平,故要求撤销该合同。

  被告某大厦辩称,双方所签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中我方不仅有交付租赁物的义务,还有保证供水、暖、电、维修等义务;违约金没有超过法定限额。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陈某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是利用优势或利用其没有经验而签订合同,该合同应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无论从客观上还是主观上合同内容均不构成显失公平,原告不具有撤销权,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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