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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职务行为 单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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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职务行为 单位承担责任
 
 
 

 

  租赁站起诉材料公司租赁了其建筑器材而租金未付,租赁物亦没有返还,要求给付租金,返还租赁物。材料公司矢口否认,认为租赁站提供的证据中领料人没有单位委托,公司从未租赁过器材,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过法院审理,否定了材料公司的说法,判决材料公司给付租金、返还租赁物;如不能返还,则折价赔偿经济损失17.9万余元。 
  
    租赁站诉称,我与材料公司有业务往来,材料公司于2005年1月22日从我站租赁不同规格的架子管共计15574米。每米架子管每天的租金0.012元。但材料公司以与他方存在纠纷为借口,拒绝支付租金。起诉要求给付租金8.9万余元,返还租赁物;如不能返还,则赔偿损失17.9万余元。

  在诉讼中,材料公司职工黎某出庭作证,证实从租赁站租赁了物品,是受材料公司当时承包人的委派,事后也将相关手续交给了公司。

  法院认为,材料公司与租赁站之间的业务关系,材料公司的经手人均为黎某。同时,结合其他相关材料,可以认定材料公司与租赁站之间租赁关系存在。材料公司应当支付租金并返还租赁物。如不能返还租赁物,应折价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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