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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客不搬欲当“房东” 恶意诉讼拖延时间法律难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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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客不搬欲当“房东” 恶意诉讼拖延时间法律难禁
 
 
 

 

   11月27日上午,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海口秀英永兴富华养殖场陈某状告黄某租赁合同纠纷案。这本是一起简单的民事案件。法院通过简易程序一审判决黄某败诉后,黄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鸠占鹊巢难撤离现象引起多方人士的关注。有关法律人士表示,现有法律对恶意诉讼行为难以惩治。

   拖欠租金一审判付

   据了解,今年8月,龙华区人民法院通过简易程序审理查明事实:2003年11月海南省建筑机械厂提供位于海口海秀大道31路厂区内土地,陈某提供资金共同建设三层框架结械构铺面。采取由陈某向机械厂支付税后利润的分成方式,陈某享有铺面的10年经营权。2005年1月,陈某将楼房租赁给被告黄某,租期5年。2006年3月,黄某提出降低租金及开具发票事宜,双方协商未果,遂拖延支付多月租金13万多元。陈某就此向龙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租赁合同并支付违约金等。龙华区人民法院随后判决解除合同,由被告黄某向原告陈某支付13万拖欠租本金,逾其则按银行贷款支付利息。

   不服再审耗时费力
  
   原告方陈某称,从纠纷到起诉再到判决,差不多已耗去半年时间,在这期间他每月还得向机械厂交纳上万多元的分成利润。而被告方明知其违约还故意上诉,只不过是拖延时间,这样对方占着房屋不离开,又不肯支付房租,时间拖得越长,给自己造成的损失越大。即使二审胜诉判决对方支付租本金及利息,但对方不执行判决,自己的钱款仍然难以追讨。一旦失去诚信,法律往往显得苍白无力。
   黄某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则称,因对方不开具发票导致他没有支付租金。自引发纠纷以来他无法正常经营,目前已处于停业状态。如果官司再打下去将会两败俱伤。
   尽管二审庭审结束后,双方都希望协商解决,陈某却表示协商的前提是黄某先支付拖欠的钱款。
   法官表示将给予双方5天时间协商,5天内协商不下法院将依法判决。

   租房成了“房东”不搬离
  
   无独有偶。近日海口市海甸五中路一起房屋租赁面临着同样的尴尬局面。据委托管理人黄女士称,她将6层房屋整体出租给张某,考虑到房屋销售问题便没确定租赁时间也没签订书面合同。今年7月与人洽谈好房屋购销事宜后,因租赁户张某不肯搬走而造成售房受阻。近日因张某拖欠几个月房租未交,黄某便派人断了水电,但张某仍然赖在屋子里不走,她通过报警等措施仍然无济无事,仿佛张某倒成了真房东一样。
   而张某的老公杜某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则称,他们今年3月份起投入了几万元钱的维修费用,现在黄女士叫他们搬走,属于黄某违约。他们已向法院起诉。正在等待法院的立案开庭通知。
   黄女士表示,从7月至今已过去4个多月,如果张某有资格起诉早就开庭了,对方只不过利用法律的程序上的空子,故意拖延时间不肯搬房,这样增加己方的损失而恶意所为,而且自己至今都没接到过法院的开庭通知,完全是对方故意找借口而已。

   恶意诉讼凸现法律不足
  
   27日下午,记者针对目前存在的房屋租赁纠纷这一社会现象,采访了海南正凯律师事务所李武平律师。李律师说,如果租房一方违约不肯支付租金,又不肯搬离,房东可通过法律起诉。但对方败诉后提起上诉,也是法律赋予对方的权利。即使是遇上故意通过法律诉讼来拖延时间的恶意诉讼行为,如果符合法律程序也难以阻止减少开庭审理的时间期限。一些当事人为了减少损失,往往采取了强行断水断电的措施。这也显示出法律维权方面存在的不足和缺失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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