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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户自愿联保 贷款八人须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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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户自愿联保 贷款八人须还
 
 
 

 

     近日,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该市农村信用联社与八名农户的借款合同纠纷案。八名被告被判归还原告信用联社借款本金及利息。
    
  2003年3月10日,被告蔡某、胡某、张某等八名农户自愿组成联保小组,并签订“联保协议”,八名农户均在联保协议上签名。据此联保协议,八农户于当日填写了《农户联保小组成员借款申请表》,并与原告订立《农户联保借款合同》一份。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20000元,借款期限从2003年3月10日至2004年3月9日止,借款利率(月息)为6.33‰。事后,八名被告抗辩称,签字后借款实际未拿到,实际该贷款被商人黄某所在企业使用。因为黄某称自己及所在的企业已无法向信用联社借款,通过被告等人以联户担保的形式借款用于企业,实际该借款用于以贷还贷。

    法院认为,八名被告与原告订立的借款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合法有效,当事人理应按合同全面履行义务,关于是否实际取得借款,由被告出具的借款借据及付款凭证证明,但八名被告至今未能还本付息,已经对借款合同构成违约,应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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