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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银行起诉借款人63案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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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银行起诉借款人63案宣判
 
 
 

  日前,东城法院将原告北京银行安定门支行起诉购房人的借款合同案件87件中的63件审理终结,判决被告购房人归还原告本金及利息、罚息和复利;被告北京同泰房地产开发公司、宝泰隆实业投资公司、刘国滨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在这些借款合同案件中,原告北京银行安定门支行起诉的事实和理由基本相同,均是于2002年8月,原告与被告等人及同泰公司签订了个人住房贷款借款合同,购房人向原告借款购买同泰公司开发的双榆树东里住宅,同泰公司对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原告依约发放了贷款,宝泰隆公司及刘国滨向原告出具担保函,承诺对购房人向原告贷款的87名借款人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但自2005年5月起,购房人开始不履行还款责任,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购房人清偿借款及利息,同泰公司、宝泰隆公司及刘国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被告购房人均辩称,在与同泰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后,随即又签订了退房协议书,约定由同泰公司负责偿还因购房产生的借款本息,并委托该公司办理此贷款与银行的一切手续。自己与同泰公司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早已解除。

  被告同泰公司辩称,上述事宜均系我方原任法人代表张大龙等人所为。其已于2004年4月离职并不知去向,其离职时并未就上述87人借款、购房事宜进行交接。我公司现任法人代表接管公司业务后,已经将原约定出售给上述87人的房屋分别售予了他人或用于抵偿债务。我公司对被告购房人的借款只承担一般保证责任。

  法院认为,被告虽已退房并约定由同泰公司负责偿还原告的贷款及利息,因双方并未将解除合同之事通知原告,故购房人与同泰公司之间关于债务转移的约定对原告不发生效力。被告同泰公司对被告购房人的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被告宝泰隆公司及被告刘国滨均向原告出具了担保函,宝泰隆公司及刘国滨的保证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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