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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接证据形成锁链 300万日元被判归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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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接证据形成锁链 300万日元被判归还
 
 
 
                    上海南汇区法院运用证据规则判决一起借款纠纷案 

   一笔从日本汇进的300万日元借款,双方对借款关系各执己见,最终对簿公堂。8月2日,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法院运用证据规则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上海某塑料有限公司清算委员会应归还原告项先生借款300万元日元的人民币兑换价22.1637万元。
   
     经审理查明,项先生原担任上海某塑料有限公司总经理。2002年6月28日,项先生在日本汇入公司账户日元300万元,同年7月2日,公司申报收到该笔钱款,但付款人一栏内填写为日本丸三金属会社。2004年12月,上海某塑料有限公司成立清算委员会,对企业资产进行清算,在清算过程中曾向项先生发出债权债务确认函,明确欠项先生日元300万元。而在该公司2004年度的审计报告,其中预收帐款中亦明确了项先生名下有日元300万元。后项先生几次催讨无着,因此诉至法院要求解决。

    在法庭审理中,原告项先生诉称,2002年7月,公司以流动资金欠缺为由,向其借款日元300万元。2004年12月起公司开始清算,并于2005年1月18日、19日以电子邮件及传真形式向其发出确认借款的函件,自己均予确认,但公司清算委员会至今未能还款,故请求判令公司清算委员会归还该笔借款,折合人民币为237000元。被告上海某塑料有限公司清算委员会则辩称,其与项先生之间不存在借款关系,项先生也无证据证明有日元300万元的借款事实。退一步如项先生所说,借款发生在2002年6月28日,则也已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故请求驳回项先生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本案中,项先生与公司之间虽然没有借款合同或借条等直接证据,但是项先生提供的汇款凭证、公司给项先生的债权债务确认函电子邮件及传真件等一系列间接证据,已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锁链,足以证明双方之间借款关系的成立。因此,项先生的诉讼请求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法院对于原告主张的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的事实予以认定。现原告主张被告归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但汇率标准以原告起诉时的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收盘价更为合理。至于被告以诉讼时效抗辩的辩称意见,因对于借款的归还日期双方并无约定,故现原告提出的诉讼,并未超过诉讼时效的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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