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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原单位索要房补款 离职职工诉请获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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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原单位索要房补款 离职职工诉请获支持
 
 
 

 


  日前,顺义法院后沙峪法庭审结一起债务纠纷案,判令被告北京市天竺房地产公司给付原告赵先生房屋补偿款25万元、室内物品补偿款2740元并按照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支付给原告利息。
  
    原告赵先生诉称,其曾是北京市天竺房地产开发公司第一开发公司的工作人员。2004年9月7日,天竺一公司对欠赵先生工作期间的款项进行对账,发现尚欠原告房款25万元、室内物品补偿款2740元、市内房屋装修款5万元、未报销凭单款4673元、工资8600元未付,合计31.6万余元。故起诉要求被告立即支付上述欠款;并按照日万分之二点一支付从2004年9月7日至2006年4月27日的违约金3.7万余元。

  被告天竺房地产公司辩称,原告的起诉内容属于劳动争议,应当先进行劳动仲裁;且原告的起诉没有事实依据,天竺一公司已经于2002年8月26日被顺义区工商局吊销营业执照,其债权债务应由“主办单位、投资人或清算组织负责清算”,故原告向法院提交的2004年9月7日的盖有天竺一公司财务专用章的对账说明无效。

  法庭经审理认为,原告自天竺一公司离职后,天竺一公司经对账认可欠原告房屋补偿款以及市内物品补偿款,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对其下属单位的债务承担民事责任,不属于劳动争议的范围。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房屋补偿款、室内物品补偿款的诉讼请求有事实以及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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