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意债权转让 即应给付欠款
近日,平谷法院审结了原告某建筑公司与被告某贸易公司、某汽车商贸中心债权转让纠纷案,判决贸易公司付给原告建筑公司26万元,并按银行同期逾期贷款利率向建筑公司支付利息。
建筑公司诉称,2003年3月,汽车商贸中心从我公司购买建筑材料,合款26万元。因其资金紧张,双方协商1个月内付清货款。后我公司多次追讨,但其总以资金紧张为由推托。2004年3月4日,汽车商贸中心将司法机关为其追回的26万元工商银行转账支票给付我公司,贸易公司亦表示同意。我公司又将该支票付给了自己的债权人某建筑器材厂,到期划款时因支票空头被退回。贸易公司承接汽车商贸中心的债务后,理应履行应尽义务。故诉至法院,要求贸易公司立即支付我公司26万元及逾期付款的滞纳金,汽车商贸中心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贸易公司辩称,债务转让没有经我公司同意。汽车商贸中心辩称,对建筑公司起诉的事实无异议,因当时我公司资金紧张,所以经贸易公司同意将债权转让给建筑公司,但支票为空头。后我公司多次找贸易公司催要,其至今未予答复。
法院经审理认为,贸易公司作为汽车商贸中心的债务人,应承担向汽车商贸中心付款的责任。后汽车商贸中心经贸易公司同意,将其对贸易公司享有的债权转让给建筑公司,亦于法无悖。贸易公司即负有向建筑公司付款的义务。建筑公司收到的转账支票被银行以空头为由退票,表明建筑公司的债权最终未得到实现,贸易公司未按自己承诺的时间履行付款义务,属违约。故贸易公司应承担清偿债务以及逾期付款的利息,对应支付的逾期利息,由法院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