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息6万高同本金 放“高利贷”法院不予支持
一张14万元借款的借据中载明:本金为6万元而利息也高达6万元,还有2万元是支付给借款人兄弟的劳务费,这样的一张民间借贷合同最终引发了还款纠纷。对此,重庆法院审理认为这属于变相收取高利,对借款人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2003年8月28日,张芳向他人借款后转借给邱华、邱风现金6万元,邱华、邱风收到6万元借款后,共同向张芳出具了借到人民币14万元的借据一张,实际包括本金6万元、利息6万元、张芳之兄的劳务费2万元。邱华、邱风在偿还了借款4万元后,双方为还款发生争议,张芳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邱华、邱风偿还借款10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依法成立,邱华、邱风应当向张芳偿还借款。但借据载明的14万元借款中,有6万元系预先加上的利息,属变相收取高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7条“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只返还本金”之规定,该部分约定无效。此外,借据中载明的劳务费2万元,张芳称已转给其兄张文,故邱华、邱风向张芳借款本金应为6万元。鉴于邱华、邱风已向张芳还款4万元,故判决由邱华、邱风偿还实际尚欠的本金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