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瞒企业亏损签约 撤销债务转让协议
近日,法院审结一起债务转让合同纠纷案,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撤销双方签订的债务转让协议。
原告北方某公司自2002年起为某数码公司加工印刷机墙板等产品。2005年3月16日,原、被告签订《未结货款协议》,约定经双方核对,某数码公司尚欠北方某公司货款150万元,北方某公司同意某数码公司将150万元债务全部转移给某电气公司,由某电气公司取代某数码公司承担全部债务,在2005年6月25日以后开始还款,每月还款5万元,于2007年12月25日前结清。
协议签订后,电某气公司没有履行协议。经查询工商档案材料得知,某电气公司2003年度经营亏损,净利润为-815.2万元,资不抵债;2004年度税后利润为-1144.6万元,经营状况进一步恶化。于是北方某公司起诉要求撤销与某电气公司之间的债权转让协议,继续向数某码公司主张债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电气公司为承接某数码公司对北方某公司所付的债务,与北方某公司签订《未结货款协议》时,负有将自身经营连年严重亏损的情况如实告知的义务,而某电气公司没有履行这一义务,对协议也没有实际履行,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于是判决撤销双方签订的《未结货款协议》。
一审判决后,某电气公司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