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合同纠纷 >> 合同案例 >> 借款合同案例 >> 文章正文
此借款合同中赵某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  来源:  阅读:
此借款合同中赵某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
 


    案情:
    赵某与钱某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赵某在起诉时申请了财产保全,诉讼过程中,周某、吴某作为同一性质的债权人参加诉讼,法院判令钱某偿还所欠赵某、周某、吴某的债务,由于保全的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赵某提出优先受偿权,理由是:其最先起诉,并提请财产保全,交纳了保证金,支付了保全费用,承担了诉讼风险,应当享有优先受偿权。

    分析:

    优先权是指特定的债权人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享有的就债务人总财产或特定动产、不动产的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优先权的适用有两个特点:一是多个债权人对同一债务人同时享有债权,且多个债权中含有优先权债权。二是多个债权人同时要求债务人清偿债务,债务人的财产不能同时满足债权人的要求。我国现行法律涉及优先权的规定有:《企业破产法》规定: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二)破产企业所欠税款;(三)破产债权。《海商法》中海事请求权的顺序为:(一)为海事请求人共同利益而支付的费用;(二)船长、船员及其他人员的工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三)人身伤亡赔偿费;(四)其他费用。从中可以看出,优先权的基本的顺序是: (一)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费用,如诉讼费、清算费用、保管费用等; (二)涉及人们生存生活的费用,如工人工资、劳动报酬、社会保险费用等; (三)保障人们生命健康的费用,如人身伤亡赔偿费、医疗费等; (四)其他费用。  该顺序依据优先权的性质,权衡了优先权的利益轻重,即整体利益优于个体利益,生存权优于财产权,体现了民事权利分配的公平、公正。成为一般民事优先权的顺序标准。 在优先权的适用过程中还涉及两个两个问题,一是基于民法上的共有、质权观念而设立的民事优先权,主要保护债权人的特殊财产权利,这种财产权利和一般民事优先权所保护的整体利益及人的生存权相比,无疑居于次要地位,在同一财产上两者发生冲突时,一般民事优先权应先受偿。 二是民事优先权和抵押、质押、留置权的冲突问题。抵押、质押、留置属于担保物权,一般来讲,物权与债权冲突时,物权优于债权。但是民事优先权是一种特殊的债权,法律赋予其优于物权的特性,两者发生冲突时,民事优先权应当优先受偿。如《合同法》中规定的建设工程款债权优于抵押权,《海商法》中规定船舶优先权先于船舶留置权受偿,《航空法》中规定民用航空器优先权先于民用航空器抵押权受偿都是例证。诉讼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作出判决前,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时,为了保证将来作出的判决得以执行,或为了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争议的标的物所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诉讼保全既可以依当事人申请也可以是法院依职权主动进行,通过对当事人财产处分权的限制,保证判决得以执行。由此可见,诉讼保全是当事人实现债权的一种手段,与民事优先权完全是两个不同的的概念。

    结论:

    通过以上分析,赵某的债权只是一般债权,不能享受优先权,当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时,赵某只能按比例受偿。当然,赵某因财产保全所交纳的保证金、支付的保全费用应当先予补偿。 
 
】【关闭窗口
 :: 站内搜索 ::
 
 :: 点击排行 ::
·提前下班出交通事故是否..
·房屋增值部分是否应视为..
·协议离婚一年后反悔要求..
·武汉律师,有限责任公司..
·未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武汉律师张早刚代理原告..
·车上人员和第三人转化问..
·武汉律师-最高人民法院..
·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情形有..
·本案“股东”内部转让份..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联盟网站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