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贷钱被人顶债 诉讼请求被驳回
还汽车贷款的钱变成了他人还欠债之款,为追回这笔款项,一家公司以不当得利为由将与自己毫无干系的另一家公司告上法庭。日前,丰台法院以没有证据证明被告公司取得该款无合法依据为由驳回了原告公司的诉讼请求。
2002年7月,原告公司从某汽车贸易公司购买奥迪A8黑色轿车一辆,总价款142万余元;原告公司与建行宣武支行签订《个人汽车消费贷款借款合同》,某汽车贸易公司作为担保人与该建行支行签订了《保证合同》,约定建设银行向原告发放贷款142万余元,借款期限60个月。原告公司将该款作为购车款支付给汽车贸易公司。
购买该车后,原告公司因资金困难有多期未向银行偿还贷款。汽车贸易公司作为担保人为该车垫付了部分款项。2005年6月,原告公司将还2004年底之前购车贷款的47万余元转账支票交付给汽车贸易公司。汽车贸易公司收到该款后,未将款项交付银行,而将该款用于偿还了公司所欠被告公司的债务。
到2005年下半年被银行起诉时原告公司才知道,47万余元没有用于还车款而是被购车担保人汽车贸易公司偿还了债务。但因原告公司与被告公司没有业务往来,索要款项被拒绝。故原告公司以误将该笔款项入至被告账户为由起诉到法院,要求被告返还不当得利47万余元。
被告公司辩称,原告的证据不能证明该款是误入我公司,我们也没有收到原告的协商通知,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公司取得的47万余元是依据其与汽车贸易公司的债权所取得,现原告公司没有证据证明被告公司取得该款无合法依据,故其要求返还不当得利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