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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人收款占为己有 给付款项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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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人收款占为己有 给付款项赔偿损失
 
 
 

 

    日前,西城法院审结一起借款纠纷案,判决被告廖某给付原告茅某人民币87万余元,并赔偿茅某经济损失1万余元;案件受理费1万余元由廖某负担。
  
    原告茅某与廖某的哥哥系生意伙伴关系。2002年11月7日,原告茅某向被告廖某之兄借款人民币79万余元。由于廖兄常年定居国外,原告无法向其本人直接还款,经与廖兄协商,廖兄同意由其妹妹廖某代为收取该款。2003年1月30日至2004年3月5日期间,原告分数次给被告汇款美元16万余元及人民币101万元。这些款项中包含原告应当偿还廖兄的借款79万余元和利息7万余元。上述款项汇至被告账户后被其据为己有。茅某认为,被告廖某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利,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人民币87万余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万余元,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法院认为,本案中的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被告应将收取原告偿还的借款及利息及时返还廖兄,现被告未将该款转交廖兄,造成廖兄到法院起诉原告要求偿还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法院已判决原告偿还廖兄借款本金79万余元及利息7万余元,并造成原告支付1万余元诉讼费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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