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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字多音引发的法律争议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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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字多音引发的法律争议如何处理
——检察官认为应当用程序规则解决实体争议
2006/3/6 20:13:39作者:夏思扬 传东 綦江县人民检察院  摘自:正义网 编辑:小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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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案情: 

    甲诉乙清偿欠款,借条上写明:“乙从甲处 
借款1000元,还欠款300元。”现请求乙返还欠款700元。乙辩称:已清偿欠款700元,只承认还有300元的债务。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对“还”字的理解,如果认定“还”字是“还(hai)有”的还字,那么,甲仅能向乙主张300元。如果认定“还”字是“归还(huan)”的还字,那么,乙应该向甲归还700元。正是由于对此多音字有不同的理解,会有不同的处理结果,而且就本案而言,原告甲的陈述和被告乙的辩解,双方证明力对等,任何一方在证据上都不占优势。如果双方当事人都拒绝调解的情况下,法院该如何下判呢? 


    检察官认为: 

    在一些疑难案件的审理中,在实体法上没有相关依据、条文、法规的时候,往往会求助于“程序法上的相关规则“,本案也不例外。本案中,双方存在“借款事实”这一点是没有争议的,对此应予以认定。对“还款数额”这一点存在较大争议,而且依据本案双方提供的证据,不能查明该案的“还款数额”这一案件事实,显然属于“事实不清,不能查明”的情况,只能根据相关的程序(证据)规则确定举证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二款:“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在本案中,显然由乙承担“是否还款”的举证责任,由于本案事实无法查清,真伪不明,应该由承担举证责任的一方(乙)承担败诉的责任,即由乙承担败诉的责任,法院就应该做出不利于乙的判决。所以,乙应该偿付甲欠款700元。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虽然本案的判决结果不利于乙,但却是依据证据规则做出的,于法有据。应该能让双方当事人服从判决,定讼止纷。这也是利用程序规则解决实体问题的一个很好的例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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