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催贷通知已签收 保证责任难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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催贷通知已签收 保证责任难免除
 
 
 

 

日前,延庆法院对原告某银行诉被告某科技公司、某制冷设备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进行了公开宣判,判决某科技公司偿还某银行借款本金及利息370余万元,并按银行同期逾期付款办法计付利息;某制冷设备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某银行与某科技公司、某制冷设备公司于1998年11月18日和20日分别签订了保证担保借款合同。合同约定,银行向科技公司发放短期贷款共计254万元,借款期限1年,制冷设备公司对该笔借款本息提供保证担保,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订立合同之日起3年。合同签定后,银行依约向科技公司发放了贷款。科技公司在借款期限届满后未履行还本付息义务,制冷设备公司亦未履行保证责任。银行自借款期限届满后至2003年3月逐年向科技公司、制冷设备公司发出催收贷款通知书,二公司均签字确认,但均未履行还款义务。银行遂诉至法院,要求科技公司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制冷设备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科技公司、某制冷设备公司未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还贷义务,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银行在借款期限届满后逐年向两公司主张权利,故两公司的民事责任不能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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