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平谷法院审结一起借贷合同纠纷案,判决某公司返还某银行借款本金100万元,驳回某银行要求某公司偿付利息的诉讼请求。
1999年3月24日,某公司与某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向银行借款人民币200万元,借款期限11个月,自1999年3月24日起至2000年2月24日止,借款利率为5.325‰。合同签订后,银行依约履行放款义务,但公司未在借款期限届满后履行还本付息的义务。2001年11月26日,银行向该公司发出贷款催付通知书,公司在通知书回执上签字,但未归还借款本金及偿付相应的利息。故某银行诉至法院,要求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200万元,并偿付利息至借款还清之日。
某公司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答辩。
法院在审理中查明,借款及放款事实均属实,但1998年11月5日,某公司因未参加1996年度、1997年度企业年检,被平谷工商分局吊销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法院认为,某公司在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明知自己已不具备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能力,仍向某银行借款,该借贷行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借款合同无效;某银行作为贷款行,未对某公司尽严格审查的义务,将贷款发放给已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违反了《贷款通则》的相关规定,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