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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车人状告银行要求确认贷款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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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车人状告银行要求确认贷款合同无效
 
 
 

 

 

   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受理了韩某某诉北京怡瑞达经贸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翠微路支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据悉,个人因储蓄存款纠纷状告金融机构的案件屡见不鲜,但个人因购车向银行贷款而引发纠纷,作为原告提起的确认之诉,尚为首例。

  原告韩某某诉称,2002年初,张北找到原告说要成立一个迎宾礼仪车队,需要有北京户口的一些人帮忙购买高级车辆,原告遂在张北提供的空白合同上签了字。2005年3月,韩某某突然收到了海淀法院的传票,翠微路支行将韩某某起诉到法院并请求韩某某偿还购车贷款本金86.24万余元及利息、罚息。至此,韩某某才见到已经被填写过的有韩某某签字的《贷款购车合同》、《个人借款合同》,并了解了合同有关内容。韩某某并未实际履行《贷款购车合同》,北京怡瑞达经贸有限公司也从未要求韩某某履行该合同,韩某某根本不知道《个人贷款合同》的履行情况,也从未向翠微路支行偿还过贷款。

  综上所述,韩某某是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在《贷款购车合同》及《个人贷款合同》的空白格式合同上签字,北京怡瑞达经贸有限公司签订两份合同的目的是为了骗取银行的贷款,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目的,违反了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属无效合同。原告请求确认与北京怡瑞达经贸有限公司签订的《贷款购车合同》无效,确认与翠微路支行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无效,由北京怡瑞达经贸有限公司向翠微路支行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

  据悉,此前,海淀法院对翠微路支行起诉韩某某、北京怡瑞达经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作出(2005)海民初字第6895号民事判决,判令两被告偿还翠微路支行贷款本金和利息。韩某某对该判决不服已提出上诉,二审正在审理之中。

  此次韩某某作为原告提起的诉讼,涉及到同一份《个人借款合同》,(2005)海民初字第6895号判决已对该份合同作了有效的认定,韩某某要求确认该份合同无效,其诉讼请求能否支持,是本案审理的一个重点。另外,《贷款购车合同》的效力问题也是本案审理重点。

  目前,此案正在审理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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