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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诉讼时效 担保合同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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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诉讼时效 担保合同失效
 
 
           超过诉讼时效 担保合同失效

 

                大方农行6万元贷款打了水漂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对中国农业银行大方县支行(简称大方农行)诉该县瓢井镇政府等12名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因诉讼请求超时效且无借款凭据,大方农行要求12名被告偿还借款5万9千元及利息的主张被依法驳回。

  经法院审理查明,1988年12月,原大方县瓢井区中洞乡政府及其所属的大方县中洞乡老鹰岩煤厂与大方农行签订借款合同,向该行借款6万元,约定1991年12月28日归还。当时的中洞乡财政所在合同上盖章作为担保,同时,还由李应洪等8人签署“担保花名单”作为担保,名单上载有担保人的房屋面积及房价。在1991年底贵州省开展的“撤区并乡建镇”活动中,中洞乡被并入现瓢井镇,老鹰岩煤厂也随之停办。

  超过还款期限后,大方农行多次向李应洪等8人催款,并于2004年3月将老鹰岩煤厂及李应洪等人诉至法院,称上述被告已偿还该借款本金1000元,诉请法院判决借款人偿还借款本金5万9千元及相应利息,由担保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大方法院受理后,依法追加瓢井镇政府作为被告参加诉讼。大方法院经审理认为,原中洞乡政府并入现瓢井镇政府,因此,瓢井镇政府应对该笔借款负有偿还义务。

  法院认为,原告大方农行自1991年借款期限届满至今,既未向当时的中洞乡政府,也未向“撤乡建镇”后的瓢井镇政府催收过该借款,原告的主张已超过诉讼时效。由于作为主合同的借款合同因超诉讼时效不受法律保护,作为从合同的担保合同亦无效,即李应洪等8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综上所述,大方县人民法院作出前述判决,驳回了原告大方农行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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