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条是客观反映双方当事人债权债务关系的有效凭证,所以,一旦双方发生纠纷,欠条将是决定官司输赢的重要证据。近日,浙江省湖州市湖城区的李某就因为没注意欠条上还款期限问题,被湖州法院依法驳回诉讼请求。
从1999年至2002年,李某与安吉县农民虞某一直有业务往来,2002年2月4日,因虞某欠李某的款项达到了7000余元,李某就要求虞某出具欠条。虞某在欠条中约定年里(即龙年年里)付1000元至2000元,其余在龙年正月后一次付清。对于这样一张欠条,李某未加斟酌就接受了。此后,虞某也陆续支付了3000余元,但对余款却迟迟不予支付。对于这笔欠款,虞某觉得自己挺冤的,他是向李某购买药物而欠下,李某提供的药物无药效,还产生了不良后果,致使其经济损失达到15000元。虞某认为自己已经做了让步,没有要求李某赔偿损失,李某就不应该再要求其支付剩下的4000元钱了。
法院审理后认为,欠条中的还款期限写的是“龙年年里”和“龙年正月后”,而出具欠条那一年是马年,此后的龙年应到2012年,李某在接受虞某出具的欠条后未对此提出异议,即此欠条为双方约定,应视为还款期限未到。所以,李某无权要求虞某立即支付欠款。
李某与虞某的这场官司虽然数额不大,但有一定的警示作用。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与人之间的经济往来日益频繁,在提倡诚信的今天,我们也应该提防一些投机分子的不当行为。当法律遭遇证据缺失的时候也是无能为力的。所以,人们在经济交往过程中应对有关书面材料予以高度重视,莫因一时疏忽,留下无穷悔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