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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他人代办注册公司 拒付委托报酬遭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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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他人代办注册公司 拒付委托报酬遭起诉
 
 
 

 

    委托他人办理公司注册登记手续,却拒付委托费用。6月28日,定远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委托合同纠纷案件一审宣判,依法判决被告王某支付受托人韩某委托费用15000元。

  2005年8月,王某与韩某协议约定由韩某为其办理公司注册登记的相关手续,委托费用20000元。 
 
    王某首付5000元后,韩某即依约向工商部门申请注册“定远县利达石膏销售有限公司”,王某在“公司设立登记申请表”上签名确认,韩某随后又办妥公司注册登记的其他相关手续。9月初,工商部门核准登记后颁发了法定代表人为王某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因王某拒领执照和支付委托费用,韩某为此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委托协议”合法有效,韩某完成受托事务后,王某应当向其支付报酬,未予支付系违约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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