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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与违约竞合 当事人有权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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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与违约竞合 当事人有权选择
 
 
  日前,大兴法院审结一起侵害人身权与违反合同义务竞合的案件。在原告方选择了违约之诉后,法院以出租汽车运输合同纠纷为案由审结该案。
  
    原告李某在乘坐被告某出租客运公司的出租车时,出租车与一厢式货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原告李某受伤。该起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公司的司机与厢式货车司机均有违章行为,负事故同等责任,李某无责任。在被告公司拒绝赔偿的情况下,原告以运输合同纠纷为由将出租汽车公司告上法庭。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李某与被告出租客运公司之间已经形成客运合同关系。被告公司司机在行驶途中违章驾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李某受伤,被告公司已构成违约行为,对此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因此,判决被告公司赔偿原告的合理损失。

  所谓责任竞合,是指某种违反民事义务的行为,符合多种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从而在法律上导致多种责任形式存在并相互冲突的现象,其中以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竞合最为常见。我国法律规定,在出现责任竞合时,允许由受害人选择请求权。本案原告正是以此为依据,选择了违约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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