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合同纠纷 >> 合同案例 >> 技术合同案例 >> 文章正文
比最经济路线多0.7公里 出租车被判退绕远费2元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  来源:  阅读:
比最经济路线多0.7公里 出租车被判退绕远费2元
 
 
 
 
 
因出租车绕远,乘客肖先生将出租车公司告上法庭。记者今天获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驳回肖先生上诉,维持一审法院做出出租汽车公司退还其2元车费的判决。

    2006年3月4日晚,肖先生从宣武区国华餐厅斜对面乘坐出租到丰台角门美廉美超市,行程5.8公里,等候3分58秒,车费18元。交纳车费后,肖先生以司机绕路多行驶为由投诉至北京市交通执法总队,该队做出处罚决定,认定司机因业务不熟练,错过最佳出口,比最佳经济路线多出0.7公里,此行为构成不规范服务,决定给予司机个人警告并处以100元罚款。

    后肖先生起诉至一审法院称,上车后自己向司机讲明了行驶路线,司机确认后开始行驶。但比正常行驶绕行了近1公里。故要求出租公司在十家以上媒体公开道歉,退还多收的2元乘车费用,赔偿交通费、误工费1000元。出租公司同意退还2元车费,不同意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后,肖先生不服,上诉至二中院。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出租公司司机在履行合同中应为肖先生提供规范的服务,由于出租司机行为构成不规范服务,故出租车所属公司应退还因司机绕行多收取的车费。而肖先生关于交通费及误工损失的主张,因不规范服务并未直接造成其交通及误工费损失,且肖先生未提供证据证实,该请求不予支持,其要求出租汽车公司公开赔礼道歉,缺乏法律依据。据此,作出上述判决。(王蕊)


 
】【关闭窗口
 :: 站内搜索 ::
 
 :: 点击排行 ::
·提前下班出交通事故是否..
·房屋增值部分是否应视为..
·协议离婚一年后反悔要求..
·武汉律师,有限责任公司..
·未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武汉律师张早刚代理原告..
·车上人员和第三人转化问..
·武汉律师-最高人民法院..
·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情形有..
·本案“股东”内部转让份..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联盟网站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