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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停车协议丢车物业不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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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停车协议丢车物业不赔
 
 
 

 

   发现停在小区的轿车被盗后,业主褚先生将物业公司告上法庭索赔,但因不能提供《停车位协议书》,昨天,二中院终审判决驳回褚先生的上诉。

  1月6日7时许,褚先生发现自己停在小区的桑塔纳轿车被盗。褚先生起诉至一审法院,称小区物业没有严格履行保安职责,违反管理、保管机动车的合同义务,故要求赔偿13.8万余元车辆损失。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机动车保管应另行缔约、计收费用。褚先生既未提供《停车位协议书》,又不能提交出入证、车位证、存车费收据等证据,难以认定双方就丢失轿车的保管建立了合同关系。即使如褚先生所述停车管理制度未能切实贯彻,其要求加重无偿保管人的责任也缺乏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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