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费?保管费?
天河区法院审理一宗咪表泊位停车被盗案后认为:咪表公司不负保管责任
在停车场停车收取的是车辆保管费,但在使用咪表泊位停车时是否也是一样呢?这一点也许很多市民都没有留意过。事实上,市民在使用咪表泊位停车的时候应当注意辨清所支付的是使用费还是保管费。正如在去年发生的广州市中祥商贸有限公司停放在咪表停车位车辆被盗后,索赔无门案件中,车主交付的使用费不包含车辆保管费,两者之间没有形成保管合同关系,且被告亦未承诺对涉案车辆承担保管责任,因此,车辆被盗后,咪表管理公司不负有任何赔偿责任。
自2006年1月15日起,中祥商贸有限公司就将涉案车辆停放在广州德生咪表管理有限公司经营的咪表停车位,中祥公司选择按月交纳使用费200元的方式向被告交纳费用,而德生公司向其交付停车卡一张以作为停放的凭证。2006年3月1日晚,中祥商贸有限公司的驾驶员凭德生公司发放的停车卡将保险车辆停放在其经营的位于翠竹路好景花园前路边的咪表停车位。第二天早晨,车主发现车辆被盗后,立即报案,有关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但尚未侦破。由于此前中祥商贸有限公司已为该车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买车辆盗抢险,因此该保险公司向其赔付了盗抢险赔偿金并获得授权向责任方追偿,后因德生公司不同意向原告赔偿车辆损失而成讼。
审理过程中,双方在德生公司发放的停车卡上产生了异议:原告称该停放卡为“月保卡”,被告称该停放卡为“广州德生咪表管理有限公司咪表泊位占用证”,并当庭出示其公司的空白“广州德生咪表管理有限公司咪表泊位占用证”一张,该占用卡背面载明“咪表泊位,只提供临时停车之用,其性质不属于车辆保管站(场)……二、咪表泊位,只提供车辆停放场地,车辆及车内物品均由车主妥善保管……”。
天河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案的关键在于被保险人(车主)和被告之间是否已形成保管合同关系,被告对涉案车辆是否应负保管责任。因涉案车辆车主中祥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之间并未形成保管合同关系,被告亦未承诺对涉案车辆承担保管责任,故原告以被告保管不善造成涉案车辆被盗为由,代位要求被告赔偿其支付的保险赔偿金79000元没有法律及事实依据。法院最后判决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直属第一支公司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