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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房未解除贷款合同 百万债务尾随而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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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房未解除贷款合同 百万债务尾随而来
 
 
 

 

    本想摆脱还房贷的重压,却因疏忽没解除借款合同,最终仍沦为“房奴”!近日,李婷收到法院判决书顿觉如雷轰顶,判决书上明确其要偿还银行百万元的房款,而事实上她于2004年年底就已将房子退还给开发商了。
    
    去年年初,某商业银行将李婷告到南长法院,诉状上称李婷拖欠购房贷百万元。李婷收到传票时懵了:自己早就不是房子主人了,为什么还要偿还这笔债务呢?

    原来,早在2002年4月,李婷购买了一套住房,当时与银行的《借款合同》约定:李婷共借款110万元,每月归还本息5932.3元,若累计6个月未偿还本息银行有权解除本合同,提前收回已发放的贷款本息,开发商及担保人李刚分别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然而,每月近6000元的按揭还款,让李婷感到重大的经济压力,以致萌生了退房念头。经过和开发商协商,双方于2004年12月办妥退房手续,李婷也拿回了购房款,但是并未去银行解除贷款合同。本以为过上了“无债一身轻”的生活,不想现在又是债台高筑。审理中,李婷辩称,房子现已属于开发商了,所以这笔贷款理应由开发商承担。

    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李婷和开发商办理了退房手续,但和银行的借款合同一直没有解除,李婷已多期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构成了重大违约,应承担相应责任。开发商、担保人均未依约承担保证义务,应在保证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因此,法院判决解除李婷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李婷及其丈夫于判决生效后3日内归还银行借款百万元及相应利息,开发商、担保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法官点评:业主由于某些原因退房的,不能想当然地停止“月供”,因为购房者与银行间的借贷关系是独立于房屋买卖关系之外的。所以,双方协议解除购房合同并不同时导致解除贷款合同。购房者虽然退了房,但因为银行已经划付了借款,购房者与银行的债权债务关系仍然存在,其摆脱债务须经银行同意。(木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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