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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出卖人未依约交付有关标的物单证和资料的,对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负担有何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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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出卖人未依约交付有关标的物单证和资料的,对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负担有何影响?
 
 
 
    答:我国《合同法》第147条规定:“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即双方当事人未约定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时,标的物风险仍然因出卖人完成交付或其他原因而转移至买受人,而不问出卖人是否交付了有关的单证和资料,即使因为某些单证的缺乏,可能会影响到买受人行使对标的物所有权,风险也由买受人承担。如买卖双方在买卖汽车的合同中,未约定出卖人必须向买受人交付商业发票,则即使出卖人未交付发票而只是按合同将汽车交付买受人,风险也已经转移至买受人。买受人在接收汽车后会因缺乏商业发票而不能办理汽车上路等有关手续,在其取得商业发票前,如果汽车因火灾而被烧毁,该损失由买受人自己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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