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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约定不明判决不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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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约定不明判决不还利息
 
 
 
    借条上只约定偿还本金和利息,却没写利息如何计算。日前,忠县法院判决借款人只还本金。接到判决后,债主周兴明后悔不已:“早知道就把借条写清楚点!”

    忠县法院审理查明,2004年7月25日,家住该县咸隆乡的吴平找周兴明借了2000元,并写下一张借条:“由吴平按季结息,2005年12月31日前还清,否则后果自负。”

    然而,借款到期后,吴平没有如约,被周兴明告到法院。忠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已形成合法债权债务关系。但是,借条未明确约定利率,属对利息约定不明确。合同法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所以,周兴明要求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约定利息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忠县法院一审判决吴平偿还周兴明借款本金2000元,及逾期利息。

    法官提醒:市民写借条应尽可能写详细,特别是关于支付利息的约定,要写清楚支付方式、具体利率以及支付时间等。同时,约定的利率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最高限度,否则将被视为高利贷,得不到法律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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