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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建房主为何无须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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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建房主为何无须担责
 
 
 
  【案例】

  2005年10月底,被告李某将新建私房模板安装工程交给被告邓某安装。被告邓某在承揽该工程后,于2005年11月7日雇请了原告何某某进行安装模板,双方约定每天工资为32元。当天上午,原告在被告李某新建私房二楼钉模板时,不慎摔至一楼,导致左侧髋臼等多处骨折。原告受伤后即由被告送到章贡区沙石中心卫生院进行治疗,后转赣州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原告住院期间,被告邓某和李某支付了部分医疗费之后就一直拒付。2005年12月27日,原告何某某向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费用,合计人民币34296.54元。

  被告邓某辩称,自己与被告李某之间的行为应当受《建筑法》调整,被告李某在把工程交给我的时候,没有审查我的资质,他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法律责任。而且原告自己在施工的过程中存在不当,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被告李某辩称,自己与原告之间不存在雇佣关系,只是将装模板工程承揽给被告邓某,而且作为私有房主没有义务审查工人是否有资历;农村私房建筑也不适应《建筑法》的规定,自己与原告何某之间根本不存在发包与承包的关系,故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析法】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李某兴建的房屋只有两层,属于低层建筑。被告李某将所建房的模板工程交由被告邓某,是采取包工包料的形式承揽的,而且报酬直接付给邓某,双方即形成承揽关系。被告邓某是完全独立完成模板安装工作,被告邓某在履行承揽合同期间所发生的伤亡事故应由邓某承担。原告诉诸被告李某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没有法律依据。原告是在被告邓某雇佣期间摔伤没有明显过错,其受伤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应由被告邓某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因此,法院根据上述理由作出判决:被告邓某赔偿原告何某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费用,合计人民币34296.54元;驳回原告何某某对被告李某的诉讼请求。

  【答疑】

  本案主要有三个争议焦点。

  第一,被告邓某与被告李某之间的民事法律行为受何法调整?

  农民将工程承包给个体工匠施工,其建设行为受《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调整。在本案中,被告李某将新建私房模板安装工程交给被告邓某安装,由邓某负责施工,其形式是包工包料,而且李某只向其支付报酬,两人之间已形成承揽合同关系,而非建设工程合同关系,其行为应受《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和《合同法》调整。

  第二,被告邓某是否具有建筑资质及被告李某是否有义务审查他的资质?

  一般情况下,具有农村建筑工匠资格的人员具有承揽资质。农民自建的二层以下低层住宅,由已经领取工匠资格证的人员承建可以认定具有资质。对于未实行工匠资格证书的地区,如果该工匠具有当地一般的工匠水平,群众普遍认同的,可以认定其具有建筑资质。定作人在选任承揽人时,须严格审查其建筑资质,选任无资质的企业或工匠建房致发生人身损害,应承担选任不当的责任。本案中,被告邓某是一个具有30多年工龄的泥工,其也经常在当地承揽建筑业务,故可以认定其有建筑资质。

  第三,原告何某某是否存在过错?

  原告何某某在未熟悉施工条件的情况下,私自上楼进行施工导致踏空,其也存在一定的过错。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雇员必须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方才承担民事责任,在本案中,原告何某某并无故意或重大过失情形,故无需承担责任。

  【提示】

  在我国农村,农民私建房现象普遍存在。尤其现阶段正在开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活动,这个问题更应引起我们的关注。如何减少农民在私建房中的风险,笔者认为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

  第一,严格审查所雇工人的建筑资质。在有条件的地方应施行工匠登记制度,对于未实行工匠资格证书的地区,所雇请的工匠应具有当地一般的工匠水平,群众普遍认同的,可以认定其具有建筑资质。

  第二,加强安全保护措施。在农村私建房中,定作人或雇主应加强安全措施建设,如可以搭建防护网、进出工地须戴安全帽等措施,消除隐患,确保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

  第三,加大法律宣传,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人民法院可以通过开展针对性法制教育、巡回审理等方式,比较承揽合同与雇佣合同的异同,提高农民的自我保护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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