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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债还钱记得要张收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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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债还钱记得要张收条
 
 

2005年7月,遂川县的老罗在老郭的摩托车店赊购一辆车,老罗开出一张4580元的欠条,双方约定车款于2007年春节前还清。

  到2006年初,老罗分3次付给老郭车款2500元,老郭的妻子均当面在欠条上注明老罗还款的时间和金额。同年3月31日,老罗再次还给老郭1000元,老郭写下一张收条。当天,老郭将钱交给妻子后,妻子同样在欠条上注明还款时间和金额。不久后的一天,老郭要求老罗归还剩余的欠款1080元,老罗称要看看欠条上的还款记录。

  “欠条上记录的金额加起来总共3500元,我这里还有一张你开的1000元的收条,所以我现在只欠80元,且我有证人。”老罗对老郭说。“我收的1000元也记录在欠条上了,你还欠我1080元。”老郭解释道。

  遂川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郭妻在欠条上注明的老罗还款时间和金额等内容,是其内部记载老罗付款情况的简易财会登记,不能作为老罗是否付款的依据。老罗虽提供证人证言,而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其曾于2006年3月31日向郭妻付款1000元的事实,法院判处老罗支付老郭1080元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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