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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标准难以体现对公民自由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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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标准难以体现对公民自由的尊重
浏览次数:【17】次     发布日期:【2008-4-5】  
 

            来源:红网  翟春阳   2008年04月03日 10时45分 

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下发《关于转发2007年度全国职工日平均工资的通知》,要求全国检察机关执行新的日赔偿标准,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刑事赔偿案件日赔偿金按照99.31元计算。据悉,2007年全国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日平均工资为99.31元。(3月31日新华社)

  《国家赔偿法》自1995年实施,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刑事案件日赔偿金已由17.76元增加到去年的83.66元,今年再提高到99.31元,这样一个从低到高的曲线图,本可以视为中国法制在人权保障方面的巨大进步。然而这个赔偿标准偏偏仍沿用着过去以“全国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日平均工资”的标准作为依据,却足以将这个进步退回到原地。

  以“全国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日平均工资”作为“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刑事赔偿”的依据,其实意味着,赔偿只针对公民因人身自由被侵犯导致工作权被侵犯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这一部分,而并不针对“侵犯公民人身自由”这一部分,意味着“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刑事赔偿”依然付之阙如。

  固然,如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工作办公室负责人所说,这“并不表示人的自由一天就值99.31元”,总得有个标准,总得有个上限。话是不错,但既然是针对“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赔偿,其实就正表示着人的自由,一天就值99.31元。自由是抽象的,但在法律上必须是具体的;自由是无价的,但对自由的赔偿则必须是可以计算的,并应足以体现自由的价值。“日赔偿99.31元”显然不足以体现法律对公民人身自由的尊重。

  我们无法明白,“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刑事赔偿”为何要维持这样一个低标准,难道是基于公权力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现象仍很严重这一现实,担心国家财力难荷重负?其实,唯有加大针对“侵犯公民自由”的国家赔偿力度,才更有助于防止公权力侵犯公民人身自由事件的发生。法律更应该对我国的法治建设进程充满信心,高额赔偿标准就是这种信心的表现。

  很难设想,当公民的自由一天只值99.31元,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又如何得到公权力的尊重而不去肆意侵犯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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