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行政诉讼 >> 行政新闻 >> 文章正文
蒙冤四老师获国家赔偿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  来源:  阅读:

蒙冤四老师获国家赔偿
浏览次数:【11】次     发布日期:【2008-6-12】  
 
 
时间:2005年01月23日08:46  来源:大众网-齐鲁晚报
 
本报武汉1月22日讯“钟祥投毒案”近日有新进展:19日,潘楷等4名老师先后收到了湖北钟祥市检察院送达的《刑事赔偿决定书》,该决定书首次确认潘楷等4名老师遭到了“错误羁押”,并决定向每人支付国家赔偿金3万余元
记者从湖北省检察院了解到,这是钟祥检方首次正式认定当初对潘楷等人的逮捕和羁押都是“错误”的,并向潘楷等4人各支付国家赔偿金33558元;对于4人提出的20万元精神及名誉损害金的请求,因不符合《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故不予赔偿。
  去年8月9日,“钟祥投毒案”撤案,潘楷等4名当事人向有关司法部门提出国家赔偿请求;同年10月,钟祥公安局、钟祥检察院先后做出了“对该案国家赔偿请求不
予认定”的决定;在荆门检方的干预下,钟祥方面去年11月24日撤销了此前做出的不赔偿决定,该案由此进入赔偿程序。
  2001年5月6日,钟祥市原贺集二中(现石牌三中)135名师生在学校食堂用完早餐后先后中毒。案后,钟祥警方用测谎仪排查嫌疑人,时任贺集二中副校长的潘楷和教师王克政、毛守雄、邓宗俊4人被认为嫌疑最大而被拘留。
  同年5月18日,钟祥警方宣告破案:据潘楷等4人向警方“交代”,因对校长不满,密谋投毒,迫使校长下台,由潘楷取而代之。
  同年9月5日,钟祥市人民法院第一次开庭审理此案,4名被告均当庭翻供,并表示“遭到刑讯逼供”,其中毛守雄自述右眼被打伤导致失明。
  同年9月18日,该案第二次开庭,法院认为证据不足,需补充侦查,将案件退回钟祥市检察院。
  2003年1月,潘楷等4人被羁押18个月后取保候审回到家中。此后,潘等人被安排到4个不同的乡镇,从事教辅工作,并被要求“不能上课堂,不能进食堂”。
  2004年7月19日,央视《新闻调查》报道此案认为,潘楷等4人曾遭到刑讯逼供。
  2004年8月9日,钟祥市公安局对此案予以撤案,4名老师重获清白。
  (《武汉晨报》供稿)
 
 
软弱的国家赔偿与荒唐的“拒绝”
 
 
时间:2004年10月13日08:21  来源:新华网
受到高度关注的湖北“钟祥投毒案”近日又爆新闻,曾被羁押两年之久的潘楷等四名老师向当地检察机关申请国家赔偿,遭到了检察院的拒绝。而在此前,他们向当地公安机关申请国家赔偿,同样被拒绝。潘楷等人的遭遇让人深感困惑,既然司法机关已经宣布撤诉、撤案,那么,从逻辑和法理上看,此前对他们的拘捕和关押就应该是错误的,他们就理应获得国家赔偿,当地的公安局和检察院怎么能够“拒绝”公民的合理要求呢?
  说来令人难以置信,在谈到“拒绝”的理由时,钟祥乃至荆门的某些司法机关暴露出严重的法盲倾向。钟祥公安机关以有罪推定的方式确立嫌疑人,          其后采取刑讯逼供的手段“破案”,这在法院的审讯过程中、在后来大量的新闻报道中已经被证实,公安机关没有深刻反思自身的程序违法,却断言三年前的刑事拘留是合法的。人们不禁要问,既然刑事拘留的行政行为没有违法、不是错误的,那对潘楷四人予以撤案不就是错误的吗?不就成了纵容犯罪?是不是在他们看来,潘楷等人仍然是罪犯,只是没有受到法律的制裁?这样的思维方式不是有罪推定又是什么呢?
  钟祥检察院的拒绝理由更是令人啼笑皆非。该院出具的“刑事认定书”援引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认为潘楷等人“故意作虚伪供述、伪造有罪证据”,因此不能给予国家赔偿。这样的推论不仅在逻辑上是荒唐的,在法理上也是极为错误的。潘楷等人的“虚伪供述”明明是吃打不过、违心作出的,这一点世人皆知,为何唯独检察院装作不晓?伪造有罪证据的明明是少数公安人员,怎么反倒嫁祸于潘楷等受害者?对于投毒这样的重罪,谁会自己捏造证据去“认罪伏法”呢?
  明明是抓错了人、捕错了人,公安和检察机关却死不认账;明明存在着刑讯逼供的违法行为,检察机关不进行监督和查办,却把“伪造证据”的名头安在了受害人头上;潘楷等人无辜被关押两年之久,险些走进了鬼门关,却无法获得国家赔偿。“钟祥投毒案”就像一个活生生的标本,暴露出基层司法体制、机制的种种弊病。
  潘楷等人的遭遇反映了我国现行国家赔偿法的软弱无力。在轰动一时的“处女嫖娼案”中,蒙冤的麻旦旦仅仅获得了74.66元的赔偿金,让整个社会愤慨不已。但是相比之下,麻旦旦比潘楷等四位老师还要幸运得多,毕竟抓错人的泾阳县公安局还是认账的。一再遭到拒绝的潘楷等人如果想得到国家赔偿金,按照法律规定只能向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但是观察某些“上一级机关”的表态,潘楷等人能否如愿以偿,似乎还很难预料。(蔡方华)
 

】【关闭窗口
 :: 站内搜索 ::
 
 :: 点击排行 ::
·提前下班出交通事故是否..
·房屋增值部分是否应视为..
·协议离婚一年后反悔要求..
·武汉律师,有限责任公司..
·未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武汉律师张早刚代理原告..
·车上人员和第三人转化问..
·武汉律师-最高人民法院..
·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情形有..
·本案“股东”内部转让份..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联盟网站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