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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创新行政诉讼和解制 状告交警超期扣车案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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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创新行政诉讼和解制 状告交警超期扣车案和解
 
 
6月18日,记者从太原市政法委了解到,行政诉讼和解制度被确定为今年全市政法系统5项创新课题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积极进行探索,近日运用和解手段,成功审结一起汽车租赁公司状告交警部门扣押车辆的行政诉讼案件。

  缘起扣车纠纷

  2007年9月20日,东北来太原工作的高某经朋友介绍,从一家汽车租赁公司租用一辆捷达轿车使用,同年12月22日晚,汽车租赁公司员工从电视节目中看到,高某驾驶租来的汽车在府西街与桃园北路十字路口违法通行,被执勤交警查获,交警给高某开具了车辆扣押凭证后,将车拖走。

  得知车辆被扣,该汽车租赁公司立即与交警部门联系,请求返还车辆。然而,由于这辆捷达轿车登记的车主并非这家租赁公司,租赁公司手中也没有车辆扣车凭证,交警部门担心当事人高某事后会来要车,要求必须由当事人高某到场接受处理。然而由于高某事后不知去向,汽车租赁公司始终未能要回车辆,几个月内产生的存车费数目不菲。

  交警成了被告

  今年4月16日,该汽车租赁公司一纸诉状将交警部门告上法庭。原告称,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交通违法处罚是针对驾驶员作出的,而不是针对车辆本身进行处罚,原告作为车辆的权利人,有权要求返还车辆。然而,原告在向交警部门提供租赁合同,证明高某仅是租赁人后,交警部门仍坚持不予放行。在4个月的交涉过程中,原告多次解释均没有结果,交警部门扣押车辆长达4个多月,早已超出行政处罚规定的期限,并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

  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交警部门返还车辆,赔偿经济损失并承担诉讼费用。

  启动诉讼和解

  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5月6日正式立案。法官们结合以往此类行政诉讼案件的审理情况,感觉仅仅简单地通过裁定或判决,并不能做到案结事了,而且还有可能使矛盾复杂化,常常是“今天下判,明天上访,反复解决,矛盾更大”。经过多次研究,决定根据行政诉讼和解制度创新课题有关精神,开始着手给双方做工作,力促原被告“握手言和”。这是太原法院系统首次引入和解制度来解决行政诉讼纠纷。

  5月9日,中院将原被告双方召集在一起进行了调解,在登记的车主也到场的情况下,双方当事人认真听取法院意见,解除了误解和隔阂。5月15日,原被告双方达成了书面和解协议,交警部门放行车辆并免除了车辆扣押期间所产生的存车费,租赁公司则放弃了赔偿诉讼请求,一起僵持了近半年的行政诉讼争议得到圆满解决。

  示范意义重大

  太原市中级法院行政庭负责人接受记者采访时说,近几年来,太原市两级法院每年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在200起左右,通过裁定和判决的案件有相当一部分无法做到案结事了,还不时引起上访、申诉等现象。实行行政诉讼和解制度及时有效消除社会不稳定因素,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具体讲,一是能够彻底解决行政争议,降低诉讼成本,节约司法资源;二是能够有效缓解双方的对抗情绪,有助于息诉罢访,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三是有利于行政机关自查自纠不足,提高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水平,提升行政机关的形象;四是有助于改善行政诉讼的外部司法环境,消除行政机关对法院司法审判的抵触情绪,减少地方行政干预,减轻法院压力,提高司法效率。 (郭建珍 宋全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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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原市行政诉讼和解制度主要构想有以下几个方面:全面引入和解制度,将和解制度作为行政案件审理的必经程序,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开展和解工作,必要时,法院可对当事人双方进行适当动员。

  对行政诉讼同时涉及民事争议的案件(如土地侵权、房产争议案件等)可以一并进行和解,减少当事人诉累。

  对案情重大、容易引发信访或案件类型较为典型的行政案件,行政机关首长可以亲自出面参与案件和解,最大限度地促成和解的实现。

  对于环保不作为、教育乱收费等影响大、社会关注程度高的公益行政类诉讼案件,也可以尝试行政和解妥善处理。

  在结案方式上,除按有关规定执行外,对一些不便以撤诉结案的案件,可采用终结诉讼的方式或制作确认书的方式结案,但均应以保证和解内容的有效实现为前提。

  为避免过度和解、影响审理效率,应对和解进行必要的限定,如不得以和解方式损害公共、他人利益;和解无望的案件应及时裁判等。

  法制网太原6月18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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