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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丘39名民办教师诉政府不履行招录职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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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丘39名民办教师诉政府不履行招录职责案
日期:2008-7-17 15:07:00   来源:本站编辑   点击:18次   作者:佚名
 
    王建秀等39名民办教师诉山东安丘市人民政府不履行民办教师选招录用公办教师职责案宣判,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安丘市人民政府按照潍坊市人民政府潍政发(2002)5号文件的规定,于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履行民办教师选招录用公办教师职责。
    经法院审理查明,原告王建秀等39人为安丘市乡村民办教师,现在安丘市各乡镇中小学任教,均存在计划外生育问题,但符合潍政发(2002)5号文件规定的选招公办教师条件。被告安丘市人民政府以原告在1988年7月以后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不符合安政发(2003)17号文件规定为由,不予为原告办理选招公办教师手续。
 
   自1992年8月起,国家教委、国家计委、人事部、财政部、山东省人事厅、国务院办公厅等部门先后下发文件,要求认真解决好民办教师问题。2002年潍坊市人民政府以潍政发(2002)5号文件批转了潍坊市人事局等四部门《关于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意见的通知》,该文件对民办教师选招录用为公办教师的范围、条件等作了明确规定。同时规定,从合格民办教师中选招公办教师不受指标限制,凡符合条件的全部选招录用为公办教师。另外,该文件对不得选招为公办教师的情况也做了明确规定,其中规定凡1991年6月12日潍坊市委、市政府作出《关于计划生育有关问题的决定》后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超生的,不得选招为公办教师。2003年安丘市人民政府以安政发(2003)17号文件批转了安丘市人事局等四部门《关于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意见的通知》,该文件对潍政发(2002)5号不得选招为公办教师的情况做了变更,其中规定凡1988年7月20日《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颁布实施后违反该条例规定的,不得选招为公办教师。
 
    法院经审理认为,潍坊市委、市政府根据国家和山东省关于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方针,结合实际下发了潍政发(2002)5号文件,要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认真贯彻执行,并未授权另行制定新的选招条件。潍政发(2002)5号文符合国家和省各级政府部门的文件精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严格遵守该文件规定,为符合条件的合格民办教师办理转正手续。
 
    一审宣判后,被告安丘市人民政府尚未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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