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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要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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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要承担赔偿责任
日期:2008-7-17 15:24:00   来源:本站编辑   点击:23次   作者: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国家赔偿案。围绕追讨50万元款项,原告北京拿泰来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拿泰来公司)根本想不到他们最终只能将北京市工商局西城分局推上被告席。此前的两年多时间,拿泰来公司为追债一直在“连环告”,但由于西城工商分局未经认真核实便注销了一个仍有债务在身的欠债公司,导致拿泰来公司屡告屡被法院驳回。直至去年底北京市一中院确认西城工商分局此举确属违法之后,拿泰来公司才走出了一直弄不清被告是谁的困局。
 
  拿泰来公司于是向北京市西城区法院递交诉状起诉西城工商分局,要求其就上述50万元款项及利息进行赔偿。
 
  为追债两次起诉两次被驳回
 
  作为债主,拿泰来公司当然很清楚是北京飞云实业公司(以下简称飞云公司)欠自己50万元转让费。但随后发生的事情,完全令他们愕然。
 
  据拿泰来公司介绍,2001年,他们与飞云公司签订了一份房地产项目权益转让协议,后来,因飞云公司原因转让协议被迫解除,但拿泰来却拿不回给付飞云的50万元转让费。2002年3月,拿泰来公司向法院起诉飞云公司,要求其还钱。就在法院审理此案期间,西城工商分局在2002年4月19日核准注销了飞云公司。被告企业都不存在了,法院当然就驳回了拿泰来的起诉。
 
  可50万元款项不能说没就没啊。拿泰来的律师注意到,西城工商分局的企业申请注销登记注册书中有一句话,飞云公司主管部门北京市西山农场承诺:“飞云公司债权债务已清,如有债权债务纠纷,由本主办单位负责。”于是,在2002年6月,拿泰来又起诉了西山农场,追讨50万元。
 
  没想到拿泰来起诉西山农场,却抖出了飞云公司造假真相:经法院委托刑事鉴定,飞云公司企业注销登记书中加盖的西山农场公章及财务专用章均系伪造。原来,飞云公司注销,作为主管部门的西山农场毫不知情。鉴于此,西山农场马上起诉了西城工商分局,要求该局撤销对飞云公司的注销行为。
 
  去年底,北京市一中院对西山农场状告西城工商分局一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西城工商分局准予飞云公司注销登记的行政行为违法。这就是说,西山农场不必对飞云的欠债负责,拿泰来公司根本告不着人家西山农场。结果,追债起诉又被驳回。
 
  注销飞云西城工商到底错在哪里
 
  飞云公司被注销后不可能恢复,西山农场又没有任何过错,拿泰来公司真的就讨债无主了吗?
 
  拿泰来公司认为西城工商分局要对他们的损失负责。该公司在起诉状中称,西城工商分局因行政违法导致飞云公司主体资格被非法注销,继而导致原告不能向飞云公司主张权利,西城工商分局对原告所遭受的经济损失有着不可推卸的过错和责任,西城工商分局应成为赔偿义务机关。
 
  那么,到底西城工商分局在注销飞云公司问题上犯了什么错,以至拿泰来公司要向其追讨国家赔偿呢?
 
  根据北京市一中院的判决,注销登记是企业登记行为的一种,该行为涉及企业法律人格的消灭及衍生的债权债务的清算和承担,将影响第三方权利义务的消灭或增加。因此,登记机关应当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只有经过审查和核实后,才能作出是否核准登记的决定。即登记机关负有对企业申请注销登记提供的相关文件进行审查和核实的义务。
 
  然而,飞云公司提交的申请注销书的“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意见”及“主管部门或清算组织证明清理债权债务情况”两栏中所盖的印章均非西山农场合法使用的真实印章,且上述两栏均无西山农场法定代表人签字。西城工商分局所举证据无法证明上述栏中的“同意”及“飞云公司债权债务已清,如有债权债务纠纷,由本主办单位负责”为西山农场的真实意思表示。而登记机关只有在确保上述文件确系相应机关真实意思表示的前提下,方能为申请人办理注销登记。
 
  据此,北京市一中院判决西城工商分局注销飞云公司的行为违法。
 
  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各执一辞
 
  8月10日上午,庭审进行了近两个小时。
 
  就此案而言,事实部分比较清楚,但原被告双方的观点分歧很大。法庭辩论时,双方观点激烈交锋。
 
  被告方西城工商分局辩称,依据拿泰来公司2001年的工商年检报告书中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拿泰来在2001年根本没有50万元的经营额度,因此拿泰来所谓的50万元的损失是虚假的。而依据虚假损失提出国家赔偿中的行政赔偿是不合理的。
 
  同时,被告指出,即使拿泰来公司的损失存在,那也是飞云公司恶意逃债造成的,不是西城分局的行政行为所导致。国家赔偿法规定,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与赔偿存在因果关系的国家才承认,受害人受到的损害结果是行政机关违法行为造成的,这才是因果关系的要件。如果被告没有进行注销行为,原告也不一定能拿回50万元。因此,拿泰来公司要求西城工商分局赔偿是没有道理的。
 
  另外,被告还称,飞云的债务要通过清算偿还,不应当由国家代为偿还。原告应当要求西山农场对飞云进行清算。
 
  拿泰来公司则认为,50万元的债务是真实的。即使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没有统计进去,也不能否认拿泰来与飞云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这有收据为证。
 
  至于为什么要追究西城工商分局的赔偿责任,拿泰来的律师认为,飞云公司被非法注销后,因飞云主体资格的灭失,拿泰来公司连基本诉权都没有了,导致追债无门。如果说飞云公司确有恶意逃债的行为,那么恰恰就是西城工商分局的违法行政,给飞云的逃债开了放行的绿灯,使拿泰来公司遭受了损失。如此,依据国家赔偿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有关规定,西城工商分局应承担赔偿责任。
 
  庭审中,审判长询问双方是否接受调解,原告方接受,但是被告方不同意。
 
  此案的主审法官表示,此案的关键是看被告的违法行政与原告的经济损失之间有否因果关系。此案将在3个月之内审结。
 
  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要承担赔偿责任
 
  杨小军
 
  本案中,我认为工商机关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赔偿责任。理由是:
 
  工商机关的注销行为已经被法院确认为违法,这是前提,已无法律上的争议。本案剩下要解决的问题实际上只有两个:一是因果关系,二是赔偿责任的份额。
 
  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主要还是相当条件因果关系,即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是损害结果发生的条件,在此条件因素作用下,发生了损害的后果。在本案中,50万元的债务不是工商机关行为形成的,但工商机关的注销行为在法律上阻挡了原告实现债权的可能,使得50万元的债权成为了客观存在的损失-一个不可挽回的损失。既然现在争议的是损害赔偿而不是债权债务问题,那么应当说,在原告损害问题上,工商机关的行为确实起着重要的条件作用,符合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没有注销行为,该债务人在法律上就不会消灭,债务就仍然是债务,没有成为损害后果;而注销行为消灭了债务人,使得债权人的债权在法律上无法追讨,这不是造成损害的原因又是什么呢?
 
  所有的行政许可,申请人当然要对其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并要承担不真实和不合法申请的法律责任。但是,强调申请人的责任并不能因此而免除许可机关的审查、核实责任。行政许可的核发和注销等,毕竟最终对外发生效力的不是“民”的申请行为而是“官”的实施许可行为。“民”不可能对“官”的许可行为承担责任,只有“官”才能够和应该对自己的许可行为承担责任。所以,工商机关必须对他实施行政许可的行政行为承担法律责任,这种实施行为,包括核发许可、变更许可、注销许可,等等。这就是《行政许可法》所规定的“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给予赔偿。”
 
  本案中的注销权,只有工商机关独自享有和行使,债务第三人不可能与工商机关共同分享。而且,只有工商机关的注销行为才能消灭债务第三人主体。这种“独自”性决定了,工商机关在本案中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赔偿责任。至于工商机关与被注销的主体之间的追偿责任,则属于另外一个法律关系,可以另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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