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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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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
 
作者: 来源: 日期:2004-3-4 14:52:11
 

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修改分为申请人主动修改、申请人依审查要求进行修改和国家知识产权局依职权进行修改。

(1)主动修改

对发明而言,提出主动申请应当于申请人提出实质审查或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发明专利申请人进入实质审查阶段的通知书后的三个月内。对于实用新型而言,由于没有实质审查程序,申请人提出主动修改应当在提出专利申请后二个月内提出。对于外观设计的修改,也应当在提出申请之日起二个月内提出。

(2)依审查员要求而作出的修改

在审查过程中,国家知识产权局可能发现专利申请中存在不符合专利法或实施细则规定的缺陷,并且该些缺陷将影响知识产权局授予专利权。在这种情况下,知识产权局将发出补正通知书或审查意见通知书,要求申请人对其申请文件进行修改。

(3)国家知识产权局依职权而进行的修改

对于专利申请文件中的文字和符号的明显错误,知识产权局可以依职权自行修改。对于专利申请文件中那些可能对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有实质性影响的缺陷,国家知识产权局则不能代替申请人修改。国家知识产权局依职权进行修改的,应当通知申请人。

对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除个别文字修改或增删外,应当按照规定格式提交替换页。如果需要修改的内容很多,申请人应当提交重新打印的替换页;如果修改的内容较少,则可以在原件的复印件上修改。对于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图片或照片的修改,应当按照规定提交替换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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