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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专利法、商标法修改后专利、商标相关案件分工问题的批复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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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专利法、商标法修改后专利、商标相关案件分工问题的批复
 

 
 
 
(2002年5月21日 法[2002]117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京高法[2001]317号《关于专利、商标相关案件分工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为适应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要求,我国专利法、商标法进行了相应的修改,取消了专利复审委员会和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行政终局决定制度,规定当事人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和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或裁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按照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此类案件应由北京市高、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确定人民法院审理此类案件的内部分工既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规定,又要照顾当前审判实际,避免对涉及同一知识产权的行政审判与民事审判结果发生矛盾。据此,对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涉及专利权或者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民事诉讼,当事人就同一专利或者商标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的无效宣告请求复审决定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而提起诉讼的行政案件,由知识产权审判庭审理;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或者裁定的其他行政案件,由行政审判庭审理。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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