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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防范技术服务合同履约过程中委托人故意违约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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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防范技术服务合同履约过程中委托人故意违约的法律风险
 
作者: 来源:协力律师事务所 陈卫 日期:2007-1-12 17:46:10
 
 
 
案情简要:
    A公司是一家咨询公司,提供企业管理软科技服务;B公司是一家软件研发公司。B公司为提高自身软件研发的质量管理水平,于2004年10月和A公司签订技术服务合同。根据合同约定,首先应由A公司对B公司的软件质量管理水平进行症断,发现问题;然后根据CMU/SEI SW-CMM等级3标准提供系列技术咨询服务,提高B公司有关管理人员的管理水平,最终使B公司软件研发质量管理达到CMU/SEI SW-CMM等级3标准,并通过相关认证。在履约过程中,由于高层管理人员的更换,B公司认为没有必要继续履行技术服务合同,因此不再配合A公司的工作;A公司因为没有B公司的配合而无法继续提供咨询服务。最终,双方诉之于法院。在履约过程中,A公司提供的服务存在某些瑕疵;在B公司不予配合A公司工作的情况下,A公司没有保留强有力的证据材料,且没有采取正确的要求B公司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措施。最终,法院根据双方所提供的证据材料,依据A公司提供服务的劳动量,判决B公司支付相应的技术服务费。

什么是技术服务合同,《合同法》第356条对此有明确定义,技术服务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在本案中,A公司为B公司提供管理上的技术服务,目的是提高B公司软件研发质量。在履约过程中,因为B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的更替,续任高级管理人员认为,继续履行该技术服务合同没有现实意义,因此有意毁约。
在涉案技术服务合同中,对于B公司中途毁约的情形已经有约定。但是最终,法院并不是判决B公司履行该约定。这并非法院裁判的不公正,而是A公司提交的系列证据无法证明,是B公司有意毁约;从双方提交的证据看,似乎是A公司提供的技术服务存在诸多缺陷,且从来没有想办法积极解决问题,导致继续履行合同没有任何实际意义。如此,法院根据A公司在履行技术服务合同过程中所提供的劳动量,判决B公司支付相应的服务费用,A公司退还多收的服务费用。
技术服务合同履约过程中,技术服务受托人提供的技术服务,委托人在接受技术服务前,觉得比较神秘。但是,经过一段时间接触和了解后,委托方常常会觉得接受的技术服务不等价于技术服务费,因此有意毁约。受托人提供的技术服务,大部分智力劳动主要体现在技术服务合同履行的初期,即初期的诊断委托方的存在的技术缺陷,以及根据这些缺陷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方案。受托方其后的劳动,则是一步步贯彻执行这些技术方案。因此,防范技术服务合同履约风险的第一步,也是重要的一步,就是根据技术服务的特点性质,具体划分提供技术服务的步骤以及相应步骤应支付的技术服务费。划分技术服务步骤的关节点,也就是具体指标的确定。例如,委托方信息资料的提交,解决技术缺陷方案的提交,等等。这样,在委托方有意毁约时,受托方至少能根据约定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
针对委托人有意撕毁约定的情况,假如技术服务合同有约定,则从约定;如果合同没有约定,则可以根据法律规定进行处理。根据《合同法》第362条第一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软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20号)第35条第二款规定,假如技术服务合同的受托人能证明委托人有意毁约,受托方完全可以根据法律规定要求委托方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即支付的技术服务费不得追回,未支付的技术服务费仍然应当支付。但是,针对委托人有意违约的种种刁难行为,根据法律规定,受托人有义务告知委托人因何种委托人的原因而无法继续履行合同。否则,在合理时间,受托人没有履行这个告知义务,法律则视为受托人对委托人提供的工作条件予以认可,合同的中途搁置责任则由受托人承担。因此,碰到委托人有意刁难,故意不配合受托人履行技术服务合同情况下,受托人应该书面通知委托人,告知其自己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况和原因。
综上所述,在履行技术服务合同过程中,限于经营策略的变化,委托人很可能会有意不愿意合同的继续履行。针对这种法律风险,在签订技术服务合同过程中,双方应对该种情况做出约定;在出现这种情况下,双方可以根据约定,协商如何处理合同解除法律事宜。如果无法协商,受托人不能消极等待,应根据法律规定,履行告知委托人应按约履行的通知义务,并保留好相关证据材料。如此,可以最大限度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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