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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搜索惹争议 沪穗法院判决不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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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搜索惹争议 沪穗法院判决不一
 
作者: 来源: 日期:2008-7-22 10:25:59
 

几乎同一时间,两大搜索巨头谷歌和百度,不约而同地陷入了关键词搜索争议的漩涡。

 

继今年625日,上海大众搬场公司诉百度公司案一审判决被告败诉、赔偿原告5万元损失并赔礼道歉后(详见本站626报道《百度为假大众搬场赔款5万》),在广州,因同样遭遇而将谷歌告上法庭的台山港益电器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于624向广州中院提起了上诉。

 

和大众搬场一样,2007年,港益发现在Google输入公司享有独占使用权的中文商标绿岛风“Nedfon”关键字后,搜出的广告链接指向竞争对手广州第三电器厂的主页,当年8月,港益将第三电器厂和北京谷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GOOGLE在中国的运营主体)一同告上法庭。今年524日,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公布一审判决,第三电器厂构成侵权,处以罚款,而谷翔免责。

 

相似的案件,沪穗两地法院的不同判决引起了业界的争议,“像Google这样的网络媒体到底应不应该在这一事件中承担相应的责任?”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谷翔公司作为google.cn网站的经营者,因其对第一被告第三电器厂在“Google AdWords”的网络信息不具备编辑控制能力,对该网络信息的合法性没有监控义务,且在诉讼过程中已及时停止了对被告第三电器厂在“Google AdWords”上的提供关键词广告服务,故原告要求两被告立即停止被控侵权行为的诉讼请求已不存在事实的履行依据,法院对此不予支持。此外,被告谷翔公司与被告第三电器厂就被控侵权行为并不构成共同侵权,因此,原告要求被告谷翔公司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缺乏理据,法院也不予支持。

 

原告代理人坚持称,Google为获取广告收益,在明知原告为“绿岛风”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且该商标在国内同行业具有较大知名度的情况下,在其开办的搜索引擎上为第三电器厂的侵权行为提供宣传平台,其行为构成共同侵权,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同时,该代理人还认为,一审判决既已认定被上诉人谷翔经营的关键词属于广告行为,但又否认其作为广告经营者的审查义务,显然自相矛盾。作为广告经营者,谷翔公司负有审查义务而不履行,有明显的过错,对因此造成的侵权事实,依法应当承担责任。

  

对此,Google全球副总裁刘允回应称,关键词方面出现的一些问题,Google中国已经注意到,但他认为,Google只是搜索引擎提供商,而不是内容制造商,因此,关键词方面出现纠纷与Google是没有关系的。目前Google已经预测到会出现这种纠纷,也注意到了市场上出现了这种纠纷,也在寻找通过Google内部的种种技术和工具规避这种问题的产生。

 

对于这类案件的判决,有业内人士指出,其关键在于搜索公司提供的服务是否收费。搜索引擎利用其搜索结果来赚钱,就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百度的关键字竞价排名就是一种广告,给百度带去了收入,而百度对于其内容的合法性应当负有检查的义务。但如果不收费,结果就完全不一样了。由于搜索引擎的特殊性,搜索引擎本身不提供自有的信息,而是从互联网上搜索别处的信息。在现有的技术条件下,因为搜索引擎还没有办法区分网站内容的真伪,所以,为了鼓励技术的发展,如果在搜索结果中发现了侵权的网页,搜索服务提供商并不必然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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