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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可资一试,但不可迷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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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可资一试,但不可迷信
 
作者: 来源: 日期:2006-2-20 13:48:14
 
驰名商标可以算是商标中的望族了。驰名商标不仅具有很高的广告效应,所受到的法律保护在诸多方面也明显超过普通商标。驰名商标的金字招牌对众多商家来说渴望而不可求,通过商标局评审认定驰名商标名额有限,更属于“稀有资源”。 


可是驰名商标认定不止一条路。根据法律规定,法院通过司法途径也可以认定驰名商标。颇有不少企业人士认为去法院寻求驰名商标认定,“来得既快捷又省事”。于是,有众多企业纷纷精心寻找,甚至设计商标侵权案由向法院起诉。原本司法途径是对民事权利遭到侵海后的救济途径,现在不少地方却出现企业家们心甘请愿上法院的场景,多少有些让人始料不及。  

几年前不少企业为了在商标局驰名商标认定中赢得青睐,专门设立驰名商标申请办,不惜重金四处公关的“盛况”一去不返了。司法认定驰名商标是否有抢占商标局“饭碗”的嫌疑?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法律依据在那里?司法认定的特点是什么?对企业家来说,通过“创造”诉讼,在法庭上打造一个驰名商标到底是不是可走的路呢?  

根据修改以前的商标法和相关行政法规,原先认定驰名商标是通过商标局定期统一评比的方式。几年前驰名商标曾作为一种特殊的荣誉被企业对外大加宣传。但随着商标法规的不断修改,尤其是最高法院的2个司法解释和2003年《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出台,驰名商标认定原则由原先的行政机关主动认定、统一审批变为为个案认定、被动保护。法院也随着司法解释的生效明确取得了在个案审理中认定驰名商标的权力,这是驰名商标认定方式中非常巨大的变化。应当承认,驰名是商标在相关消费者中取得广泛认可的事实状况,这并不是通过行政授予就可以获得的。认定商标是否驰名,是司法或者行政机关对一个客观事实是否存在的判断。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迅速发展,一个新商标也许在一夜之间从默默无闻到路人皆知,比如GOOGLE与YAHOO。相反一个曾经驰名的商标从巅峰跌落到低谷可能也只是转眼之间。在事先固定的时间,由行政机关主动认定的方式不再符合实际需要。驰名商标只管认定不管“退休”的终身制更显得脱离实际。  

法院在个案审理中,依据当事人申请被动认定驰名商标的依据首先来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依据该条,法院有权在审理域名纠纷案件中依据请求对原告商标是否系驰名商标做出认定,并依此确定被告注册、使用域名等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  

进一步赋予法院认定驰名商标权力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该司法解释第22条中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商标纠纷案件中,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依法作出认定。当事人对曾经被行政主管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认定的驰名商标请求保护的,对方当事人对涉及的商标驰名不持异议,人民法院不再审查。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依照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审查。”根据这一条规定,即使系争商标曾经由行政主管机关或者人民法院确定为驰名商标,法院依然可以在被告提出异议的情况下进行审查。驰名商标终身制的弊端已经被这一司法解释完全废除。  

对于不少通过努力经营使得自己的商标逐步被广大消费者认可,凝结了宝贵商业信誉的企业,通过法院的司法途径用打官司的方法“打出”一个驰名商标未尝不可。事实上不少精明的福州企业就在积极走司法认定的途径。通过诉讼的途径争取法官认定驰名商标不仅能够在新闻媒体中带来一定的宣传效应,而且一旦通过法庭认定,等于建立了判决先例。虽然个案认定驰名商标对于在后案件的审理没有实质约束力,但对那些唯利是图天天打别人商标主意的恶意侵权者无疑是一种警告。  
 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可资一试,但不可迷信
 
作者: 来源: 日期:2006-2-20 13:48:14
 

但也有必要提醒一些过于看中驰名商标效力,甚至迷信驰名商标对企业带来的经济效益的企业,司法认定驰名商标并不是终南捷径,企业真正的商业信誉是建立在所有员工的辛勤耕耘和消费者的内心认同上。即使能够取得法庭的支持,但没有取得市场的认可,这对企业来说没有实际意义。并且,司法认定驰名商标的效力限于个案,对其他案件,甚至和本案同时审理的案件也没有必然影响。同时驰名商标认定的效力也只约束本案被告,并不能直接约束案外人,可见该认定的效力不是对世的。司法认定驰名商标的一大特点就是就是灵活。这既给当事人通过个案认定驰名商标并获得特殊保护的机会,也为当事人带来因为经营不善导致商誉下降,使法官在任何时候都可能在其他个案中否认商标的驰名状态并按照普通商标加以保护的危险。驰名商标司法认定是双刃剑,千万不要对法官的判决寄托过高的希望。消费者的认可并不是法庭可以判出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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